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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能介绍一下唐朝的租用调制度

唐朝在实行均田制的同时,就是租用调制,谁能介绍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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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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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租 庸 调 制 : A)太宗授田人民,丁男年纳粟二石为租;每年替国家服役二十日,称为庸;又 须每年输纳土产,称为调。 B)太宗为民制产,轻役薄赋,使人民生活富足;而税项分明,国家收入稳定, 国力更为充裕。
  唐代初兴之时(公元619年),唐高祖颁布了一项赋税制度,这就是著名的租庸调制:“每丁租二石,绢二匹,绵三两。  ”公元624年,高祖又重新颁布租庸调细法:“每丁岁粟二石,调则随乡所产绫、绢各二丈。
  ……凡丁,岁役二旬,若不役,则收其庸,每日三尺。” 庸调制度的特点是以丁为征收单位,同时把力役也以布帛的形式来代纳。这是它不同于前代实行的户调制所具有的先进性。唐代每丁均有服役期,但通常都是由匠籍的人们承担,而普通男丁只需以绢代庸。
    一个普通丁男每岁需交给政府的庸调合计为两匹绢。以绢代庸,保证了农民有更多的时间从事家业生产,这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唐代经济的发展。同时,政府征税的时间较合理,一般在每年秋季。
  而唐代所养之蚕多为春蚕,如此自养蚕到织绢的整个工序可在秋季前完成,正好赶上法定交纳庸调的时间。   。

2007-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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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元619年制定:男丁每年每年粟2石,叫“租”;每年服役20天或每天交3尺绢(或布3.75尺)代役,叫“庸”;每年交绢2丈,棉3两(或布2.4丈,麻三斤,叫“调”。

2007-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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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租庸调制,亦源于北魏的租调制。唐武德二年(619)和七年颁布新令,规定:每丁每年纳租粟2石;调随乡土所出,每年纳绢(或绫、絁)2丈,绵3两,不产丝绵之地,则纳布2丈5尺,麻3斤;每丁每年服徭役20日,不服则纳绢或布代役,每天折绢3尺或布3尺7寸5分,称作庸。
  政府加役15天,免调,加役30天,租调全免,但加役每年不得超过30天。  如遇灾年,依灾情轻重,适当减免租庸调。均田制和租庸调制的实施,对唐初恢复和发展农业生产,促使劳动力与土地结合,保证政府赋役来源,协调统治阶级内部矛盾,起到了积极作用。
  均田制实施范围和实施程度学界看法不一,但授田不足确为普遍现象。唐均田令中对口分田买卖限制的放宽,体现了土地私有制因素的增长,普遍以庸代役,则体现了国家对农民人身依附关系的松弛。  唐高宗以后,土地兼并加剧,农民逐渐破产流亡,均田制逐渐遭到破坏,按人丁为征收赋役的基本对象的租庸调制,与土地占有状况已不相适应,唐朝政府开始逐渐调整征收原则和内容。
  德宗建中元年(780),正式实行两税法,均田制和租庸调制遂名实俱废。 。

2007-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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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丁,岁役二旬,若不役,则收其庸,每日三尺。” 庸调制度的特点是以丁为征收单位,同时把力役也以布帛的形式来代纳。这是它不同于前代实行的户调制所具有的先进性。唐代每丁均有服役期,但通常都是由匠籍的人们承担,而普通男丁只需以绢代庸。一个普通丁男每岁需交给政府的庸调合计为两匹绢。以绢代庸,保证了农民有更多的时间从事家业生产,这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唐代经济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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