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增城市新塘镇购买的房屋,和开发商签订的买卖合同,合同由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制定,现就合同中第十二条“交房条件”有关问题提出咨询如下:1、“该商品房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具体指由哪个部门验收合格,是否出具验收合格证书?2、《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是否是房屋验收的必备条件之一?具体是否应由增城市建设局颁发?(合同中未写开发商应出具备案证,建议以后合同中增加《备案证》一项内容)3、房屋交付时的有关材料未包括《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那么购房者如何才能得知该商品房取得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4、“公共服务单位出具的永久供水、供气、供电、通邮的证明文件”,那么这些“公共服务单位”具体指哪些部门?比如供水的是由自来水公司提供是否可以?供气的是由燃气公司提供是否可以?
<p>1、商品房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是由增城市建设局验收的,并出具相关证明。2、根据《建筑法》、《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建设工程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建筑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3、鉴于《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并未纳入广州市商品房预售合同范本,针对你反映的情况,可以双方协商约定或以补充协议方式完善,所以关于《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的情况可以咨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4、你可以咨询供水、供电、供气、通邮的职能部门,是以什么方式出具已供水、供电、供气、通邮的证明。谢谢!建设局电话:82755239。</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