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工厂免费提供货样广告品给外贸公司,由外贸公司以货样广告品形式出口,不收汇。外贸公司收到货样广告品(没有发票)和出口货样广告品会计如何进行账务处理?是否要视同内销处理?外贸公司收到货样广告品(没有发票)和出口货样广告品会计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1)取得免费货样广告品税务问题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21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 第6条第8项所称接受捐赠收入,是指企业接受的来自其他企
业、组织或者个人无偿给予的货币性资产、非货币性资产。
接受捐赠收人,按照实际收到捐赠资产的日期确认收入的 实现。
第13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6条所称企业以非货币形 式取得的收入,应当按照公允价值确定收入额。
前款所称公允价值,是指按照市场价格确定的价值。
根据上述规定,该外贸公司取得工厂免费提供的货样广告 品,应按货样广告品的市场价(通常为货品市场价)确认接受
捐赠收入。
(2)货样广告品出口税务问题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4条第8项规定,单位或者 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
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第16条规定,纳税人有《增值税暂行条例》第7条所称价 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有本细则第4条所列视同销售货物
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①按纳税人最近时 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②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 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③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9组成计税价
格的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x (1 +成本利润率)
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加计消费 税额。
公式中的成本是指:销售自产货物的为实际生产成本,销售 外购货物的为实际采购成本。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
局确定。
依据上述规定,该外贸公司将货样广告品不收汇出口,应视 同销售,缴纳增值税,销售额按《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16条规定确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8〕828号)第2条第1、5、6项规定,企业将资
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 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包括用于市场推广或 销售;用于对外捐赠;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因此,外贸公司将货样广告品不收汇出口给外商,货物所有 权属已发生转移,应视同销售货样广告品确定收入。
(3) 会计账务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附录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
6301营业外收入
第1条,本科目核算企业发生的各项营业外收入,主要包括 非流动资产处置利得、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利得、债务重组利得、
政府补助、盘盈利得、捐赠利得等。
因此,外贸公司取得工厂免费货物样品应按工厂销售该货物 市价确认为营业外收人。
会计处理如下:
① 获得免费货样广告品:
借:库存商品
贷:营业外收入
② 出口广告品不收汇:
借:销售费用/营业外支出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