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在年报公告前(上市公司)可以调整冲回,否则就要调整以前年度损益调整。未上市的公司这个冲回没有影响(但是必须在汇算清缴前处理)
研发费用是指研究与开发某项目所支付的费用。 我国有关制度对研发费用的规范存在于两个方面:一是2006年2月15日财政部文件财会〔2006〕3号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二是2007年3月16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前者从会计核算角度规范了企业对研发费用的确认、计量、记录及报告方法;后者从税法角度规范企业对研发费用的归集、摊销及抵减企业应税收入进行了规定。 我国会计准则对研发费用处理分为两大部分: 一是研究阶段发生的费用及无法区分研究阶段研发支出和开发阶段研发的支出全部费用化; 二是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目开发阶段的支出,能够证明符合无形资产条件的支出资本化,分期摊销。 如前所述,《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对研发费用要求分别两种情况进行处,“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可见,在研究费用的处理方面,我国实务界会计处理与纳税扣除的规定也不一致。 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制定的《国际会计准则第9号--研究和开发费用》则规定,“研究和开发活动的成本金额应作为其产生期间的费用被记入账内,但达到开发成本第17节被递延的程度时例外”。 第17节规定,“一个项目的开发成本如果满足了以下标准,则可以向未来期间递延: 1、对产品或工艺方法清楚地加以说明,而可归属到产品或工艺方法的成本能被分别加以鉴别。 2、产品或工艺方法的技术可行性已被论证。 3、企业的管理部门已经表示了其生产、在市场出售或使用产品工艺方法的意向。 4、对于产品或工艺方法有一种清晰的未来市场的迹象,或者在内部使用而不是售出,其对于企业的效用能够进行论证。 5、存在充足的资源,以及完成工程项目并在市场出售产品或工艺方法”。 可见,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的《国际会计准则第9号--研究和开发费用》对于研发费用的处理与我国会计准则对研发费用处理基本相同,但与我国税法不同。
一、如果是库存商品过期、变质报废,账务处理: 进行确认损失: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 贷:库存商品-某商品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不做此笔] 报经批准后处理时 1、如果是正常的原因造成的报废处理,分录: 借:管理费用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 2、如果是自然灾害造成的,则分录: 借:营业外支出-非常损失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 3、如果是人为的原
该批饮料是增值税应税货物并且增值税已经抵扣 需要做进项税转出,即该报废物资的进项税不得抵扣,已经抵扣的需要做转出处理 报废分录:借:营业外支出 贷:应交税费-增值税-进项税转出 原材料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各项财产物资应当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计价。按照历史成本记账的会计原则,企业在持续经营的情况下,一般不能对企业资产进行评估调账,否则,由于计量基础的不一致,不同会计期间产生的利润将没有可比性,容易误导投资者、债权人及其他报表使用者,从而影响他们的决策。除根据国家规定对固定资产价值重新估价外,一般不能按评估确认的价值调整资产的账面价值。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交易行为的增多,资产评估事项也越来越多,企业在进行公司制改制、购买股权、企业兼并、资产置换、以非现金资产抵债、以非现金资产投资、债转股、企业清算、增资扩股、将资产抵押、质押或担保、公司制企业变更、法人股拍卖等往往都需要进行资产评估,但国家规定的可以调整账面价值的事项仅限于下列两种情况: 一是国有企业按照《公司法》规定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规定,应对企业的资产进行评估,并按资产评估确认的价值调整企业相应资产的原账面价值;二是企业兼并,也就是购买其他企业的全部股权时,如果被购买企业保留法人资格,则被购买企业应当按照评估确认的价值调整有关资产的账面价值,如果被购买企业丧失法人资格,购买企业应当按照被购买企业各项资产评估后的价值入账。 这两种情况之所以可以调账是因为改组后的企业和被兼并但保留法人资格的企业均发生了实质性的变化,相当于一个新企业的开始;而整体兼并不再保留法人资格的企业相当于兼并企业买进了被兼并企业的净资产,应当按被兼并企业各项资产的公允价值入账。 借:固定资产(增值部分) 贷:资本公积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按适用税率)
1、需要安装固定资产领用企业生产用原材料的会计处理: (1)领料时: 借:在建工程 贷:原材料 (2)安装完毕时: 借:固定资产 贷:在建工程 2、在建工程指企业固定资产的新建、改建、扩建,或技术改造、设备更新和大修理工程等尚未完工的工程支出。在建工程通常有“自营”和“出包”两种方式。自营在建工程指企业自行购买工程用料、自行施工并进行管理的工程;出包在建工程是指企业通过签订合同,由其它工程队或单位承包建造的工程。
因为是租用的场地,并不是自己的固定资产,所以与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只能算入管理费用里,包括装修费用,除非房主愿意承担一部分。
在备抵法下、企业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合理估计当期坏账损失金额。 备抵法,就是在没有坏账发生的情况下,处于谨慎原则的考虑,根据应收账款的余额,按照相应的计提比例计提。因为这块坏账并没有实际发生,所以在那所得税时。税法不允许扣除,需要纳税调增。同时还要根据计提准备后,应收账款的账面价值和计税基础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 直接转销法,就是平时不计提准备,在实际发生坏账时直接计入营业外支出扣除。后面这种方法和缴税是一致的,不用纳税调整。但是,由于平时不计提准备,会导致企业的风险加大,,所以选择使用备抵法 备抵法的优点是: 1、预计不能收回的应收款项作为坏账损失及时计入费用,避免企业的虚盈实亏。 2、在报表上列示应收账款净额,使报表阅读者能了解企业真实的财务状况。 3、使应收账款实际占用资金接近实际,消除虚列的应收账款,有利于加快企业资金周转,提高经济效益。
预交时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额)--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贷:银行存款计提时借:营业税金及附加--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管理费用--地方教育费附加贷:应交税费--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
1、公司购买土地,办理土地证时,需要交纳契税。缴纳的契税,要记入“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的成本中。2、公司转让出售土地,不交契税。契税应该由受让方(购买方)在办理土地证过户时缴纳。
从会计分录上讲没有错误。但却不太合理。 按照公司法及会计准则的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 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企业接受投资者投入的资本,借记“银行存款”、“其他应收款”、“固定资产”、“无形资产”、 “长期股权投资”等科目,按其在注册资本或股本中所占份额,贷记“实收资本”科目,按其差额,贷记“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科目。
先转入“固定资产清理”科目(有累计折旧的话):借:固定资产清理累计折旧贷:固定资产收到残料收入时:借:库存现金贷:固定资产清理缴税营业税时借:固定资产清理贷:应缴税费--应交营业税就是说所有清理时产生费用都借记“固定资产清理”,收入都贷记此科目收到价款时:借;银行存款/库存现金贷:固定资产清理最后将固定资产清理借贷方合计一下,如余额在借方(即盈利):借:固定资产清理贷:营业外收入--非流动资产处置利得如为贷方(亏损):借:营业外支出--非流动资产处置损失贷:固定资产清理处置完后此科目无余额。
借:累计折旧2:以前年度损益调整或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2.5万元贷因为是次年5月30号之前搞所得税汇算清交作的调整
考虑国税系统对 "滞留发票检查" 的认定,,建议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管是否在规定时间开票日期起90天内到国税认证..都应该把发票进行入帐处理,,否则不入帐的话到时国税检查到的话,就要按正常销售价的17%全额计缴增值税,并不得抵扣那发票的进项税 对于楼主的情况,,可当收到普通发票那样处理..借:库存商品 \原材料 贷:银行存款 \应付账款 价税合计.计入成本
固定资产部分报损1、注销报损部分固定资产账面原值和已提折旧借:固定资产清理累计折旧贷:固定资产2、支付清理费用时借:固定资产清理贷:银行存款3、取得残值变价收入时借:银行存款贷:固定资产清理4、结转固定资产清理净损失借:营业外支出贷:固定资产清理固定资产部分更换1、注销被更换部分固定资产账面原值和已提折旧借:固定资产清理累计折旧贷:固定资产2、增加新更换部分固定资产价值借:固定资产贷:银行存款或原材料等3、结转固定资产清理借:营业外支出贷:固定资产清理
公司的财务处理就是按照会计准则进行正常真实的做账就可以了的。
已认证的发票就是按照正常的业务发生原则进行做账就行了,跟认证有没有没关系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印花税在支付时,直接计入损益,不需经过“应交税费”计提,分录如下:借:管理费用--印花税贷:银行存款
把以前的房子的固定资产先清掉。 借:固定资产清理 贷:累计折旧 固定资产 借:其他应收款(也就是补偿房产的价值) 贷:固定资产清理 你们购置时: 借:固定资产(新的房产) 贷:其他应收款 银行存款(购新房你们单位多付的部分)
随意变更会计的处理方法,肯定是不可以的;无论何事件的处理都没有随意性质的; 企业应当在符合会计法律制度的前提下,合理的变更会计的处理方法; 合理的变更会计的处理方法,一定要取得合理的依据或原始凭证。 根据《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违反《会计法》行为的,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第五条(共十条):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行为。会计处理方法的变更会直接影响会计资料的质量和可比性,因此,不得违反《会计法》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
对第一张发票作红字分录冲回,第二张发票按正常分录处理。税金已补交,应该没什么影响,影响的只是1月和2月纳税申报表中的数值(申报表中必须反映第一张发票应转出的进项税额,不知你是否在2月申报表中已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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