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起民事法律行为可变更,可撤销的原因
一、可变更、可撤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简称可撤销行为,亦称“相对无效的民事行为”,指依照法律规定,由于行为人的意思与表示不一致或者意思表示不自由,导致非真实的意思表示,可由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变更或者撤销的民事行为。 民事行为如果意思表示有缺陷,不符合 民事法律行为生效要件的,按理都是无效的。但民法基于 意思自治原则:对于只涉及当事人而不涉及国家或第三人利益的意思有缺陷的民事行为,其有效还是无效的选择权被赋予行为人自己,即赋予当事人撤销权或变更权,其若选择有效则放弃行使权利,若选择无效,则可行使撤销权或变更权。 一旦当事人行使了撤销权或者变更权,则被撤销或变更部分的行为...全部
一、可变更、可撤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简称可撤销行为,亦称“相对无效的民事行为”,指依照法律规定,由于行为人的意思与表示不一致或者意思表示不自由,导致非真实的意思表示,可由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变更或者撤销的民事行为。
民事行为如果意思表示有缺陷,不符合 民事法律行为生效要件的,按理都是无效的。但民法基于 意思自治原则:对于只涉及当事人而不涉及国家或第三人利益的意思有缺陷的民事行为,其有效还是无效的选择权被赋予行为人自己,即赋予当事人撤销权或变更权,其若选择有效则放弃行使权利,若选择无效,则可行使撤销权或变更权。
一旦当事人行使了撤销权或者变更权,则被撤销或变更部分的行为,就视同 无效民事行为,自始不发生效力。 二、可撤销或可变更的民事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1 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所谓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是指一方或双方当事入对合同的内容发生误解而从事的民事行为。
2 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是指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利用对方没有经验,使对方作出的双方权利义务明显违反公平和等价有偿原则的民事行为。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