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方是厦门户口,独生女.男方是农村户口,结过两次婚,分别与第一任第二任妻子各育有一女儿,离婚后女儿归两个前妻所有.第三次结婚的话,还可以生吗?超生的话怎么处罚?
《省条例》第九条一对夫妻已有一个子女,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一)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二)夫妻一方为烈士的独生子女;(三)患不孕(育)症,合法收养一个子女后怀孕;(四)子女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夫妻可以再生育;(五)夫妻一方因工致残伤残等级为四至一级,或者因公致残伤残等级为五至一级;(六)夫妻双方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回大陆定居,时间不满六年。
再婚夫妻一方没有子女,一方再婚前已有一个子女的;或者一方丧偶后再婚,再婚前双方符合本条例规定合计有两个子女的,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你所反映的情况不符合再生育条件,不能申请再生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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