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补偿问题?因建新农村:我村几
1、农村商业用房的拆迁补偿,一般将参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因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拆迁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的规定进行,各地会同时制订相应的地方政策加以规范。
例如《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
第四十五条“(拆迁非居住房屋的有关费用补偿)
拆迁非居住房屋,拆迁人应当补偿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下列费用:
(一)按国家和本市规定的货物运输价格、设备安装价格计算的设备搬迁和安装费用;
(二)无法恢复使用的设备按重置价结合成新结算的费用;
(三)因拆迁造成停产、停业的适当补偿”的规定。
在这个规定中,拆迁补偿费用是包括“无法恢复使用的设备按重置价结合成新结算的费用...全部
1、农村商业用房的拆迁补偿,一般将参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因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拆迁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的规定进行,各地会同时制订相应的地方政策加以规范。
例如《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
第四十五条“(拆迁非居住房屋的有关费用补偿)
拆迁非居住房屋,拆迁人应当补偿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下列费用:
(一)按国家和本市规定的货物运输价格、设备安装价格计算的设备搬迁和安装费用;
(二)无法恢复使用的设备按重置价结合成新结算的费用;
(三)因拆迁造成停产、停业的适当补偿”的规定。
在这个规定中,拆迁补偿费用是包括“无法恢复使用的设备按重置价结合成新结算的费用”的,显然拆迁方找县一级评估机构对一家有机器有营业执照面粉厂作出的“估价41。1239万(机器没给评估)”评估报告,是有疏漏的。
2、面粉厂又私自找唐山市一家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后作出的“估价63。35万(含机器估价15。05万)”评估结果的真实性,估计拆迁方同样会提出异议,如何采信,取决于法院的裁判,极有可能出现法院委托第三方重新评估的可能。
3、就我国目前的现状而言,房屋产权证上商业用途的房屋很少,在现实中,大量存在的是民房商用。只要领取了合法的营业执照,有合法齐全的完税凭证,且营业执照注册地点和实际经营地点在一起,也可以按照商业用房进行补偿。
4、“有的面粉厂有机器有营业执照;有的面粉厂有机器没有营业执照;有的面粉厂只有空厂房了。”在拆迁补偿上肯定是有区别的,区别就在于上述“1”补偿范围和内容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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