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财产税收入太少,不能做地方税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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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税应当成为我国地方税的主体税种
摘要:地方税主体税种在地方税制体系中处于主导地位。本文阐述了财产税作为地方税主体税种的理论及现实依据,考察了我国财产税的现实问题,分析了我国现行财产税难以承担起地方税主体税种的现状,指出了财产税作为我国地方税主体税种的改革思路。
关键词:地方税;财产税;主体税种;改革
一、 地方税收中主体税种的选择标准
1、税基较宽,税源丰富,且具有增长潜力。地方主体税种不同于一般地方税种的最主要特征是税基较为广泛,税收收入多,在地方税收体系中占有相当比重。 没有一定的收入规模,就没有单独建地方税体系的必要;没有一定的收入规模,地方税收也...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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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税应当成为我国地方税的主体税种
摘要:地方税主体税种在地方税制体系中处于主导地位。本文阐述了财产税作为地方税主体税种的理论及现实依据,考察了我国财产税的现实问题,分析了我国现行财产税难以承担起地方税主体税种的现状,指出了财产税作为我国地方税主体税种的改革思路。
关键词:地方税;财产税;主体税种;改革
一、 地方税收中主体税种的选择标准
1、税基较宽,税源丰富,且具有增长潜力。地方主体税种不同于一般地方税种的最主要特征是税基较为广泛,税收收入多,在地方税收体系中占有相当比重。
没有一定的收入规模,就没有单独建地方税体系的必要;没有一定的收入规模,地方税收也不可能有独立支撑地方政府运作、履行其事权的财力基础。
2、税基必须具有非流动性。税基具有流动性的税种如果由地方征收,居民“用脚投票”,可能搬到税率低的地区避税,通过选择居住地来有效地“购买”最喜好的公共服务。
同时,也易导致地方政府间“低税率竞争”,地方政府为了吸引投资和工作机会,从而把税率定在有效的税率之下,导致公共服务水平低下。
3、符合利益原则。某些税种的征收对象收益的大小与当地政府提供的公共服务的优劣息息相关,因而这类税种如果税负较重则意味着该征税对象处于较好的公共服务环境中,较重的税就会被较好的公共服务所抵消,从而不会出现税基向税负较低的地方转移的现象,适合地方征收。
二、 财产税应成为地方税收的主体税种
(一)流转税和所得税不宜作为地方税的主体税。
首先,现行各种流转税中没有适合充当地方税的主体税种。增值税是中国目前最主要的税种,作为中央财政收入最主要的来源的地位不容置疑。
尽管现在营业税在有些地方财政收入中占较大比重,但随着增值税的改革,现行营业税的征税范围会减小。因而,营业税不能成为地方税收入的支柱。
其次,所得税类中的各税也不适合作为地方税的主体税种。目前中国的所得税主要是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1994年改革后,个人所得税及地方企业所得税划归地方。2002年起实施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
此外,所得税与流转税占整个税收收入的比重很大,且关系到整个国家的宏观调控,不能作为地方税的主要税种。
(二)地方税的主体税种应是财产税。
1、从财产税本身的性质特点看,财产税是最适宜成为地方税的主体税种
首先,财产税能为地方政府取得的均衡稳定的财政收入且对经济的扭曲程度小。从财产税的课征对象来看,财产税主要对不动产课税,而不动产具有难以移动、非流动性的特征。
同时,财产税的税源是难以对税务机关隐藏的,使逃税变得困难。
其次,财产税符合受益原则。财产收益的大小与当地政府提供的公共服务息息相关,政府提供的治安、交通、环保等各种服务,按照受益原则,财产所有者理所当然要为此支付费用。
2、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中国财产税的发展有广阔空间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个人收入水平不断提高。同时,居民收入分配格局和收入差距也发生了显著的变化。对此,政府迫切需要运用课税手段进行调节。而且财产税具有直接税的性质,其中的大多数税种在立法之初就被认为不具有税负转嫁的可能。
(三)从国际经验来看,把财产税作为地方税主体税种是世界各国比较通行的做法和惯例。从世界各国情况来看,日本财产税税种较多,日本地方的固定财产税收入占地方税总收入的45。3%。法国地方税收收入结构中建筑税、住宅税分别占44%和26%。
美国的一般财产税收入约占州以下地方政府全部税收收入的80%,加拿大约占84。5%,英国约占93%,澳大利亚则高达99。6%。印度尼西业财产税改革后,将原先中央分享的10%收入全部归还地方政府。
在改革之前的1986年财产税收入为1540亿卢比,而改革开始后的1992年收入超过了9000亿卢比,增长了5倍多。到2000年更是达到33万亿卢比。
三、我国现行财产税存在的主要问题
1、现行财产税体系不健全。
就中国目前开征的财产课税税种而言,有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契税、车船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等,税种较多,但征税范围过窄,对转移财产缺乏相应的税种调节,同时,减免税过多。随着农村经济发展,农村也出现大量营业、出租用房,这不在纳税范围,造成农村房地产税的流失。
2、财产税的主体地位不突出,收入功能弱化。在整个税收收入中的比重一直很低。1995年—2005年间财产税占地方税收收入的比重最高也只有15%左右,在地方税体系中只能是小税种,根本谈不上充当地方税体系的主体税种。
在美国,财产税收入规模占全国税收收入的比重为10。44%,但在地方级税收收入中的比重高75。43%,是地方政府的主要收入来源。
(三)税制设计不合理。
一是计税依据不合理。房地产市场开放后,许多房产实际价值已成倍增长,目前的计税依据不能正确反映房地产的现有价值、土地的级差收入和土地、房产的时间价值。
二是税率设计不合理。如现行土地使用税采用大中小城市分类分级的幅度定额税率,尽管当时已考虑了企业单位的负担能力和土地最基本的级差收入,但较少考虑因各地经济发展水平、人口密度、人均消费水平不一而体现的土地的现实价值。
三存在重复征税。突出表现是对拥有房地产的,从量征土地使用税,又从价征房产税;对出租房屋的租金收入,按同一金额征收房产税和营业税。
四、改革我国财产税的若干建议
(一)整合现有税种,建立健全财产税体系。
第一,开征物业税,并使之成为我国财产税中的重要税种。第二,适时开征遗产税和赠与税。开征遗产税和赠与税能够弥补无偿转让财产环节税收调节的缺位。国际范围内众多国家(特别是发达国家)普遍征收遗产税。
因此,无论是从完善税制、增加财政收入、公平社会财富分配还是从与国际接轨等各方面考虑,我国都应及时地开征遗产税和赠与税。
(二)合理配置税权。目前我国地方税种的开征停征权、税目税率调整权、税收减免免征权等高度集中于中央,与中国社会政治、经济形势的发展不相协调。
可由中央制定统一的税收条例,允许地方政府制定实施细则,各地区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对财产税的税基、税率、减免税等在一定的限度做恰当的调整。可下放地方一定的税种开征权,允许地方政府通过立法程序,报中央批准或备案。
(三)完善与财产税相关的配套制度。为了配合财产税的改革和完善,我国必须尽快建立和完善与财产相关的法律制度。进一步对财产转让、继承、受让、捐赠等行为做出相应的法律规定,为财产税制的推行提供法律支持。
在完善与财产相关法律依据的基础上,应建立健全财产登记制度和财产评估制度。建立财产税计算机辅助批量评说系统以及评估信息的多用途应用。总之,我国的财产税改革应从我国实际出发,针对其存在的问题,结合我国地方税系的建设框架,逐步完善我国的财产税制。
参考文献:
[1](美)奥茨(Oates,W。E。)。丁成日译。财产税与地方政府财政[M]。北京:中国税务出版社,2005
[2]张学诞。中国财产税研究[M]。北京:中国市场出版社,2007
[3]吴利群。
财产税为我国地方税主体税种的路径选择[J]。经济参考研究,2005;(55)
[4]刘植才。我国财产税制度存在的缺陷及其改革构想[J]。现代财经,2006;(1)
[5] 刘尚希。财产税改革的逻辑[J]。
涉外税务,200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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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财产税成为地方税主体税种可行性的思考
一、财产税具有成为地方税主体税种的良好禀赋
政府间税收的划分是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核心内容。
历史上,诸多财政学者提出了许多值得借鉴的税收划分理论,普遍认为比较适宜划归地方成为地方主体财源的税种应具备以下特性:一是课征于非流动性生产要素的税收,以免因地方税收竞争导致资源配置的效率损失;二是所负担提供的公共品具有明显的受益区域和受益对象范围,可以有效地实施受益原则征收的税收;三是征收的社会经济效应具有明显区域性,可用作地方政府解决地方社会经济矛盾工具的税收;四是税源比较零星分散,且具地区差别,征收难度较大,地方征管税务行政效率更高的税收;五是税源稳定并具有适度弹性的税收。
财产税在我国目前的地方税制中虽非主体税种,但按照上述标准,财产税具有成为地方税主体税种的良好禀赋,最有潜力发展为地方主体税种。我国现行财产税制度包括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使用税、车船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耕地占用税和契税等19个税种,以及尚未开征、酝酿实施的遗产(赠与)税。
在国际上,财产税的征收以不动产税类为主要形式,开征率高达70%以上。财产税具有作为主体税种的几大优点:一是财产税税基具有非流动性、地域性和普遍性的特点,最符合税收的受益原则。以房产这样典型的不动产为例,房产具有固定的座落地点,地域性强而且与每个家庭相关,税基广泛。
财产税税基的非流动性与地域性特点又使得其税基具有相对独立性,而不是全国性税基对地方的让渡。同时,房产、土地等财产的增值及收益的高低与当地的基础设施及地方政府的公共服务的优劣密切相关,由企业和居民承担纳税义务,而征收的财产税收入主要用于地区性的公共服务,从而体现了缴税与受益对等原则。
二是收入稳定可靠,不易发生周期性波动。由于房屋等不动产不能随意移动,隐匿比较困难,故房产税等财产税税源比较可靠。随着人口的增加和经济的发展,房屋等财产不断增加,因此,财产税可以成为地方政府的一个相当丰富的税收来源,其收入不易发生周期性波动。
三是便于地方征管。房产等财产具有不可隐匿的特点,减少了偷逃税的可能性,征收相对方便,可以降低管理成本。四是有利于弥补全国统一税制的不足。财产税是对财产存量和增量的课税,对社会再生产的负面影响较小。
而且财产税是直接税,税负不易转嫁,因此财产税能有效弥补所得课税和商品课税两大税系的功能性缺陷,共同构成一国完整的税收体系。
另外,随着近年来经济的发展和市场机制的不断完善,企业和居民财产存量迅速增加,财产税的税源日益丰厚,使之有能力成为地方税的主体税种。
二、我国财产税体系的构成及收入地位
十多年来,我国财产税收入的绝对额有了大幅增长,1994-2003年,全国财产税收入总额由123。06亿元上升到843。05亿元,10年间,财产税收入总额增长了6。
85倍,与税收收入总额的增长基本同步,财产税收入在全国税收收入总额中所占比重一直稳定在2%-4%之间,占地方财政收入总额的比重也基本稳定在5%-8%。截至2004年底,全国城镇化率已达41。8%。
城市经济对我国GDP的贡献率已超过70%,城市已成为我国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载体。国家提出了在“十一五”时期将全国城镇化率提高到47%的目标,而且把推进城镇化作为“十一五”期间的六大发展战略之一。
城镇经济对我国GDP的贡献率将进一步提高,财产税作为地方主体税种调节城市经济的功能肯定会得到进一步强化。
近年来,我国房地产业发展迅猛,购销两旺,成为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的一个亮点,财产税收入增长很快,占税收收入总额和地方财政收入的比重也呈现出跳跃式上升。
2006年3月,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统计报告显示:“十五”期间,我国房地产业税收完成5190。98亿元,年均增长41。4%,增幅在各行业中居于首位;“十五”初年,房地产业税收占全部税收比重为3。
0%,至“十五”末年提高到5。9%,上升2。9个百分点;占第三产业税收的比重同期从7。0%提高到14。6%,翻了一番,是三大产业中比重上升最快的行业。报告还显示,“十五”期间,通过推进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我国呈现出第二、第三产业齐头并进,增速明显快于第一产业的发展态势。
由于产业结构变化决定税收结构变化,逐渐形成了“一产下降,二产提升,三产调整”的税收新格局,其中第三产业税收尤其以房地产业增势突出。我国如果确立财产税为地方税制主体税种,不仅有助于有效地调节收入与财富的差距,还有助于为地方经济的可持续发展筹集足额的财政资金;并以此为基础,推进整体税制改革,为分税制财政体制的真正完善提供较大的回旋余地。
三、财产税成为我国地方税主体税种的路径选择
笔者在借鉴国外财产税、不动产税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对重构财产税体系的具体设想如下:
(一)确立财产税制度改革的目标
为了保障对财产课税的财政功能、调节功能,必须建立起一套少税种、多环节、宽税基、整体配合、功能协调、税制简明的财产课税体系,主要包含对持有财产的课税及财产转让的课税。
在财产转让环节,如果是有偿转让,可按一般商品交易课征流转税,如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及其附加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有所得还应课征所得税;如果是遗赠,应课征遗产(赠与)税。在财产保有环节课征不动产税(或物业税)和车船税。
为了鼓励闲置财产的流通,促进社会财富的有效利用,在减少财产转让环节的税收的同时,适当加重财产保有环节的税收。
(二)形成新的财产课税体系
按照财产税改革的目标,应当撤并现有税种,形成新的财产课税体系。
第一,在财产交易环节,取消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车辆购置税、契税、耕地占用税、土地增值税,合并企业所得税和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代之以新的企业所得税,保留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个人所得税对财产交易的课税。
第二,在保有环节,合并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代之以不动产现值为征税对象的物业税;合并车船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代之以新的车船税;开征遗产(赠与)税。经过改造,新的对财产课税的体系由原来的19个税种变为10个。
(三)降低不动产交易的营业税率
为了促进房地产的流通,对房地产交易按一般商品课征营业税。现行房地产交易的营业税率为5%,比一般商品交易的税率(小规模纳税人按销售收入的4%纳税)还高出1个百份点。
建议将现行不动产营业税的税率进一步下降为3%或4%。
(四)及早开征遗产税和赠与税
首先尽早及时开征遗产税和赠与税。从完善税制、财政收入、公平社会财富分配、鼓励勤劳致富等方面考虑征收两税都极为必要。
从国际惯例来看,不仅发达国家,许多发展中国家也陆续开征了两税。我国尽早开征,既符合国际惯例,又可增加财政收入。其次在税制模式上选择总遗产税制和总赠与税制。我国的遗产继承无需经过法院的认定,继承人可自行分割交接,同时公民的纳税意识短期内无法提高。
基于这些实际情况,我国宜选择总遗产税制和总赠与税制,即对被继承人的遗产总额征收遗产税,对赠与人的财产征收赠与税,既保证税源可靠,税收收入及时,又简便易行,适用于我国的征管水平并为纳税人所接受。
再次,课税对象范围应包括动产和不动产,以超额累进税率并规定适当的起征点,合理确定扣除项目,如设丧葬费用扣除、遗产管理费用扣除、债务扣除、捐赠扣除等。最后,制定有关部门相互协调配合的征管措施。任何管理与个人财产相关的部门,未有税务机关开列的遗产税和赠与税完税证明或免税凭证,不得办理任何转让遗产的手续。
各有关部门有义务为税务机关提供查证遗产的资料和情况。
(五)将地租和政府收费转化为物业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规定,我国实行土地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国有土地和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及个人使用。
按现行的做法,单位和个人兴建房产等不动产应当与土地所在地人民政府签订合同,支付相当于40-70年(居住用地70年)地租的土地出让金,并取得县以上人民政府发给的土地使用证。近十几年来,地方政府为了取得更多的财政收入,热衷于卖地,中央虽三令五申要节约用地、严格控制将耕地转为非农用地,但购房者以支付购房款的形式,向本届政府交40-70年的租金,利益的诱惑,使地方政府卖地的热情一直居高不下。
要改变这种情况,可将本届政府一次性收取的数十年的土地租金全部或大部分改为以房地产现值为计税依据的物业税,同时,要严格限制本届政府对土地的各种一次性收费。
物业税设计的很多细节问题还需要进一步研究,只有在相关配套制度改革完善的基础上,物业税的实施才是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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