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因果关系?
所谓因果关系,是指自然界和社会中,客观现象之间所存在的一种内在的必然联系。任何现象都是在一定条件下由另一种 现象引起的,引起后一现象出现的现象就是原因,后一现象则是结 果。这种原因与结果之间的联系,就是人们所说的因果关系。
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是侵权行为的又一重 要构成要件。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是客观存在 的,不以任何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如果某一损害事实是由某一 违法行为引起的,某一违法行为就是某一损害事实发生的原因,则 可以认定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简单的一个行 为引起一个结果的因果关系很容易判断。但是在现实生活中,侵 权行为越来越多样化和...全部
所谓因果关系,是指自然界和社会中,客观现象之间所存在的一种内在的必然联系。任何现象都是在一定条件下由另一种 现象引起的,引起后一现象出现的现象就是原因,后一现象则是结 果。这种原因与结果之间的联系,就是人们所说的因果关系。
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是侵权行为的又一重 要构成要件。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是客观存在 的,不以任何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如果某一损害事实是由某一 违法行为引起的,某一违法行为就是某一损害事实发生的原因,则 可以认定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简单的一个行 为引起一个结果的因果关系很容易判断。但是在现实生活中,侵 权行为越来越多样化和复杂化,一因多果、多因一果甚至多因多果 的情况经常出现,如何判断或者确定行为与损害之间是否存在因 果关系以及行为对损害结果的原因力大小就比较困难,也是审判 实践面临的棘手问题。
对此,一些学者、法官提出了“条件说”、 “原因说”、“相当因果关系说”、“疫学因果关系说”、“法律因果关 系说”、“盖然性因果关系说”等。彳曼权责任法在起草过程中,曾经 在草案一次审议稿中规定“受害人应当证明侵害行为与损害后果 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法律规定应当由侵权人证明因果关系不 存在,如果侵权人不能证明的,视为存在因果关系。”但是,考虑到 因果关系问题较为复杂,草案一审稿的规定比较简单,不足以解决 问题,有可能束缚法官根据具体案情对一些复杂因果关系的判断。
所以,在正式稿中并没有采用。原则上,判断是否存在因果关系需 要由法官根据个案的实际情况,依一般社会经验决定。对案情较 为简单,一因一果的侵权,可以直接根据事实判定,没有必要舍本 逐末,再用其他理论判断;对于虽然有其他条件介入,但行为与损 害后果之间自然连续、没有被外来事件打断的,也可以认定存在因 果关系;对多因一果、一因多果或者多因多果等复杂情形,则需要 法官综合考虑当时的情况、法律关系、公平正义、社会政策等多种 因素决定。
具体来说,司法实践中在确定因果关系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审判实践中,法官处理侵权损害纠纷,往往都是从损害 结果,即已发生的损害事实入手,去分析、寻找、查明这一损害结果 是自然因素造成的,还是人的行为造成的。
如果是人的行为造成 的,则要查明是谁的行为,其行为是否合法,并以此为根据进一步 确定是否应追究行为人的民事责任。
第二,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有时简单明了, 一个原因产生了一个结果,显而易见。
但在更多情况下,因果关系 错综复杂,损害结果的发生可能是人的行为造成的,也可能是自然 因素造成的,还可能是二者结合造成的;在人的行为中,可能是一 人的行为造成的,也可能是数人的行为共同造成的,还可能是行为 。
人的行为和受害人的行为共同造成的。因此,在查究违法行为与 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时,一定要深入细致地进行调查研究,并 在此基础上,采取辩证唯物主义的科学态度,认真地、客观地进行 科学的分析和判断,才能得出正确的结果。
第三,要注意分析行为人的作为与不作为。通常情况下,积极 的作为状态容易确定,而消极的不作为却难以确定。所谓不作为 并非指行为人什么也没有做,而是以行为人不履行特定义务且侵 害他人权利为特征的。
例如,某个成年人带领邻居家的某个未成 年人去河中游泳,该未成年人被水淹时,成年人能够救助而不救助 则应负不作为的责任。因为该成年人在此情况下基于临时的监护 关系负有保护该未成年人的义务。不作为的行为人不仅在主观上 具有应受非难的故意和过失状态,而且在客观上违背了其应尽的 义务并造成了损害后果,不作为的行为和损害后果之间具有直接 的因果关系。
第四,要注意分析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直接原因是指必然 引起某种后果发生的原因,如以拳击人致人伤害、以铁器砸门致人 财产损害。间接原因是指一般不会引起某种损害后果发生,但因
为其他原因的介入而造成损害发生的原因。
区别直接原因和间接 原因的主要目的,在于确定间接原因是否应当负责。间接原因的 情况十分复杂,不能简单地认为行为人应全部负责或行为人皆不 负责,而应该实事求是,根据具体情况具体分析。这里应注意分析 行为人对损害后果能否预见。
不可预见的损害结果都由行为人负 责,不利于督促受害人采取合理的措施避免损害的扩大;另外,也 与过错责任原则相悖,而且给行为人强加了某种过重的责任,也不 符合公平原则。总之,对于间接原因,应该根据具体情况来决定行 为人所应当承担的责任,而不应由其负全部责任。
查明因果关系后,还必须与其他要件,特别是行为人的主观心 理状态综合分析,才能最后确定是否构成侵权行为,确定行为人是 否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