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由谁在何时召开会议?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
行使职权。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1)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
酬事项。
(3)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4) 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5)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6)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7)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8)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9)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10) 修改公司章程。...全部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
行使职权。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1)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
酬事项。
(3)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4) 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5)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6)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7)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8)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9)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10) 修改公司章程。
(11)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
(1) 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
(2) 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时。
(3)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4) 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5) 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6)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
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 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
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
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会议,应当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 20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前通知各股东;发行无
记名股票的,应当于会议召开30日前公告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 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通知其他股东,
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临时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 并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股东大会不得对前两款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
无记名股票持有人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应当于会议召开5日前至股东大会 闭会时将股票交存于公司。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