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索
首页 法律

劳动法的表现形式是什么,举一到两个例子

全部回答

2018-01-10

38 0
你好:表现在于屁不通

2018-01-10

69 0
    例1:小张从乡下进城打工,经人介绍,在一户人家从事家庭保姆工作干了3个月后,不张发现雇主并未提供原来承诺的条件和待遇,此外还经常布置不属于她的工作。因此,小张决定不干了,要求雇主支付双方约定的报酬,雇主不同意,双方发生争议。
   问:小张与雇主是否是劳动关系?  答:家庭保姆不属于劳动者的条件  双方的雇佣关系不是劳动关系  不属于劳动法的调整范围  双方为劳务关系  双方纠纷属于民事纠纷  应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例2:在校学生从事勤工助学,与用单位之间是不是劳动关系?  答:《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
      由此分析——在校学生从事勤工助学,与用单位之间不是劳动关系  但为保护大学生,各地又有一些规定,如北京市 《北京地区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活动规定》        例3:在校大学生李某经常利用课余时间到附近的饭店打工。
  为了积攒下学期的学费和生活费,李某打算暑假期间留在饭店打工,并要求该饭店与其签订劳动合同,遭到饭店的拒绝。          问:李某的要求合理吗?  答:注意保护自己的权利  签订权利义务对等协议  发生争议,向法院起诉(根据民事伤害或相关规定进行赔偿)。
  

2018-01-10

70 0
    第一   【案例】小李托亲戚找朋友好不容易进了一家公司,当时没有签合同,进去后干的活很杂,工作岗位不固定,每个月领的工资也不一样。一年后,他多次与公司协商签订劳动合同,想把工作岗位、内容、工资等各方面固定下来,可公司总是以“我们需要的就是一个能干杂活的人”,“公司效益不固定工资也不能固定”,“如果不想干就另谋高就”等各种理由予以推托。
    结果,他干了一年多,合同也没签成。后来公司换了个老板,一上任就把他辞退了。【解析】《劳动法》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但未规定法律责任方面的保障条款。为此,《劳动合同法》在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因此,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小李的要求是合法合理的,而公司辞退他是违法的,因为公司实际上与他已经订立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般情况下劳动者跳槽无须支付违约金。  第二   【案例】苏阿姨是某家政公司的员工,受公司指派到某私营企业做保洁服务。在擦窗户玻璃时,她一不小心从办公室的窗台上跌倒在地板上,导致手部骨折。
  该企业老板及时将她送到医院治疗,但拒绝支付医疗费。苏阿姨找家政公司要医疗费,不料公司老板却说:“你是为那家企业打扫卫生时受的伤,可以找他们索赔。  ”而该企业老板却认为自己已经支付了保洁费,且已及时将苏阿姨送到了医院,“可以说是仁至义尽了”。
  两单位对于医疗费互相踢皮球,都表示不予支付。【解析】在《劳动合同法》颁布以前,这种情况是这样处理的,根据《民法通则》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法人对他的法定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
    ”苏阿姨是受家政公司的指派从事保洁工作的,是为家政公司履行义务。她受伤也是在为家政公司履行义务过程中发生的,因此责任应由家政公司来承担。但是《劳动合同法》对此有了新规定,第九十二条规定,在劳务派遣单位派遣过程中,如果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因此,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苏阿姨的医疗费既可以向家政公司要,也可以向私营企业要,两家单位都有赔付的义务。

类似问题换一批

热点推荐

热度TOP

相关推荐
加载中...

热点搜索 换一换

法律
法律
民事
离婚
刑事
经济
遗产
工伤
公司法
诈骗
其它
拆迁
个税
股权
举报
举报原因(必选):
取消确定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