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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国家关于定向单位不接收定向毕业生的相关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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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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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定向毕业生除家迁、升学、留校、参军以外,一次性派回原定向地区或单位就业。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或改派。   2。对于回到定向地区和单位的毕业生,所在地区政府和定向单位有义务做好就业安置工作。
  师范类定向毕业生应在三个月内安排工作,非师范类定向毕业生应在年底前安排工作。     对定向毕业生回定向地区或单位就业而有关部门拖延不安排工作的,一经调查核实,省有关部门将根据情况减少、直至停止该地区或单位的定向招生计划。
     3。因家迁、升学、留校、参军等改变就业去向的定向毕业生,经学校初步审核并提出处理意见后,报省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批准。     4。地区联办定向毕业生,原则上回到联办地区就业。
  如本人申请,经联办地区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同意,学校提出处理意见后,报省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批准,可跨地区就业。省外地区定向毕业生回当地就业,如果当地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同意,且生源所在省批准,在本人申请的基础上可以改变就业去向。
    这类毕业生手续齐全的,可在毕业派遣时办理就业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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