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安机关受理的案件,就是应当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案件。《刑事诉讼法》第86条规定:“……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
”根据这一规定,立案应当同时具备两个条件:(1)认为有犯罪事实;(2)认为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刑事诉讼法》第18条第1款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刑事案件的侦查均由公安机关进行。
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况,应当包括《刑事诉讼法》第4条关于国家安全机关依法办理危害国家安全的刑事案件时行使与公安机关相同的职权的规定;第225条关于军队保卫部门对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行使侦查权以及对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案件由监狱进行侦查的规定等。
公安机关是国家的治安保卫机关,是刑事侦查的主要部门。它在刑事诉讼中担负的主要职责就是侦查破案。在长期同犯罪作斗争的过程中,它已积累了丰富的经验,而且拥有重要的侦查手段。
所以,法律规定由公安机关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的数量最多,涉及的范围也最广。如杀人、放火、抢劫、盗窃、强奸、走私、诈骗、贩卖
毒品、组织卖淫、偷越国(边)境,等等,都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对于既属依法应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又属依法应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的犯罪案件,如果涉嫌主罪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由公安机关为主侦查,人民检察院予以配合;如果涉嫌主罪属于人民检察院管辖,由人民检察院为主侦查,公安机关予以配合。
二、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规定,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规定,省院立案侦查全省性的重大犯罪案件;市州院立案侦查本辖区的重大犯罪案件;基层院立案侦查本辖区的犯罪案件。
答案补充 法院受理刑事案件的范围 (一)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的公诉案件 (二)刑事自诉案件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包括侮辱、诽谤、暴力 干涉婚姻自主案、虐待案、侵占案。
2、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包括故意伤害案、非法侵入住宅案、侵犯通讯自由案、重婚案、遗弃案、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侵犯知识产权案。 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已经作出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