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的门面房作为售楼部,是否缴纳房产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 发[2003] 89号)第二条第四项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出借本企业 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使用的次月起计征房产税。 开发企业利用商品房作售楼部的情况,应自开始使用售楼部的次月起缴纳房产税。作为自用的售楼 部,根据《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三条的相关规定: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 10%至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 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再按1。2%的税率缴纳房产税。在房产原值的确认上,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2号)第...全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 发[2003] 89号)第二条第四项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出借本企业 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使用的次月起计征房产税。
开发企业利用商品房作售楼部的情况,应自开始使用售楼部的次月起缴纳房产税。作为自用的售楼 部,根据《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三条的相关规定: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 10%至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
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再按1。2%的税率缴纳房产税。在房产原值的确认上,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2号)第一条的规定:即对依照房产原 值计税的房产,不论是否记载在会计账簿的固定资产科目中,均应按照房屋原价 计算缴纳房产税。
根据《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0] 121号)第三条规定:对按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房产原值均应包含地价,包括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开发土地 发生的成本费用等。
宗地容积率低于0。5的,按房产建筑面积的2倍计算土地面 积并据此确定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