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对外嫁女分配土地补偿款有何规定
宪法是根本法,怎么可能对具体事情做出规定啊。倒是其他法律里有,关键是你自己有没有被征用土地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宪法的规定就是 《宪法》第48条第1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 宪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条规定:“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因此,国家为了经济建设需要征收农民的承包地时,必须对被征收承包地的农民予以“合理补偿”,以免因承包地被征收而利益受损...全部
宪法是根本法,怎么可能对具体事情做出规定啊。倒是其他法律里有,关键是你自己有没有被征用土地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宪法的规定就是 《宪法》第48条第1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 宪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条规定:“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因此,国家为了经济建设需要征收农民的承包地时,必须对被征收承包地的农民予以“合理补偿”,以免因承包地被征收而利益受损。随着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大量的建设用地被经济建设发展所需,也进一步加快了城镇化的进程。
但随之而来的是大量的农民的大片承包地被征收,国家规定土地征收不是土地没收,而是以补偿为条件。在司法实践中,因土地被征收牵涉补偿款之分配等一系列问题而引发的案件也很多。 我国土地承包的基本形式是家庭承包,即以户为单位进行承包。
农村土地被征收后的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其在性质上是对集体土地所有权的补偿。土地发包方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发包方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以支持。
但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只能拥有在一个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不能同时在两个以上的集体经济组织拥有成员资格。自其取得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时起,其原拥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随即丧失,在原集体经济组织不享有土地征用补偿款的分配权。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条规定:“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从该条的文意看,其意在保护出嫁女的合法权益,但结合《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五条“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的规定看,其立法本意应当理解为禁止发包方因承包方家庭成员出嫁等情形收回相应份额承包地而损害承包农户依法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农村土地承包法》的立法目的在于保护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之稳定及承包户之利益,而不是维持嫁农人员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