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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涉及婚姻家庭纠纷的杀人案难判死刑?

为什么涉及婚姻家庭纠纷的杀人案难判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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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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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个问题涉及我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变化。为了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犯罪、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最高人民法院2010年2月8日印发(法发〔2010〕9号)《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其中第22、23条规定了恋爱、婚姻、家庭犯罪中“应酌情从宽处罚”、“应当作为酌定量刑情节予以考虑”的情节。
     22、对于因恋爱、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犯罪,因劳动纠纷、管理失当等原因引发、犯罪动机不属恶劣的犯罪,因被害方过错或者基于义愤引发的或者具有防卫因素的突发性犯罪,应酌情从宽处罚。
   23、被告人案发后对被害人积极进行赔偿,并认罪、悔罪的,依法可以作为酌定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因婚姻家庭等民间纠纷激化引发的犯罪,被害人及其家属对被告人表示谅解的,应当作为酌定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犯罪情节轻微,取得被害人谅解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不需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2019-02-13

555 0
因为感情纠纷引发的杀人案,多属激情杀人,被害方多半存在过错,如介入他人婚姻家庭,纠缠他人或私情等,杀人者出于愤怒或过失,在量刑时法官会考虑这此情节,一般不会判其死刑。

2019-02-13

572 0
     我国刑法贯彻保留死刑、坚决少杀、防止错杀的政策,适用死刑必须非常慎重,把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范围缩小到最低限度。在此基础上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即所犯罪行对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危害特别严重和情节特别恶劣的情况。
   对涉及婚姻家庭纠纷的杀人案,行为人的犯罪动机、目的与手段是量刑首先要考虑的,婚姻家庭纠纷的杀人案在手段上一般不会很残忍,动机、目的也是经过长期积累形成的;其次要考虑行为人的过错程度,如果行为人是被迫的,或长期受对方的压迫不得已而为之,被害人存在过错,这种情况下一般不会判死刑。
    如果行为人出于其他非法目的而杀之,手段极其残忍,可以考虑死刑立即执行。

2019-02-13

572 0
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杀人案件,一般很少判死刑,这其中的一个重要原因在于,杀人者与被害人之间,往往有着这样那样的恩怨,受害者往往也有一定的过错,此其一;;其二,杀人者往往是针对特定对象的个体,而不是社会上的不特定多数人,其主观恶性和社会危险性相对较轻,很难达到“罪大恶极,不杀不足以平民愤”的地步。

2019-02-13

571 0
    问题本身就值得商榷,家庭纠纷的刑事案件决定在适用死刑要慎重,主要理由有两点:第一,此类案件无论罪行轻重,在性质上都属于事出有因,都是针对特定犯罪对象实施的犯罪,这就决定了被告人的主观恶性程度相对来说要轻,人身危害性也要轻得多。
  因为他不是针对社会的,危害的不是社会治安,只是针对特定的犯罪对象。  第二,被害人和被告人之间存在婚姻、邻里、恋爱等密切关系,好多还是同一家族的成员,甚至有的是同一家庭的成员。
  如果简单地一判了之、一杀了之,往往会使双方结下更深的仇怨;相反,我们做一些工作,做一些民事调解,不判死刑,双方达成谅解,可能会化解矛盾。如果被告人能够认罪、悔过,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在此基础上,对被告人从轻处罚,有利于修复遭受犯罪侵害的社会关系,使邻里、家庭、社区,乃至整个社会生活秩序得到修复,使社会更加和谐。
    在这种情况下,对这类案件不判处死刑,对整个社会更为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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