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人大开展规章备案审查做法是怎样的呢?
立法法颁布以后,很多地方人大常委会对开展规章备案审查工作进行了积极探索,主要做法如下: (一)制定了专门的地方性法规来推动和规范规章备案审查工作。立法法颁布以后,地方人大的规章备案审查工作步入了快车道。 一个显著的特征是,部分省市人大加快了制度建设的步伐,将规章备案审查工作纳入了法制化轨道,使其有章可循,避免了随意性,提高了权威性。如陕西、四川、海南、长春、珠海等省市专门制定了规章备案审查的地方性法规,福州、汕头、石家庄、吉林市等城市虽然没有制定专门的地方性法规,但也都在其制定的地方立法条例中专设一章对规章备案审查作出了规定。 从以上省市的立法看,虽然对规章备案审查工作规范的程度详略...全部
立法法颁布以后,很多地方人大常委会对开展规章备案审查工作进行了积极探索,主要做法如下: (一)制定了专门的地方性法规来推动和规范规章备案审查工作。立法法颁布以后,地方人大的规章备案审查工作步入了快车道。
一个显著的特征是,部分省市人大加快了制度建设的步伐,将规章备案审查工作纳入了法制化轨道,使其有章可循,避免了随意性,提高了权威性。如陕西、四川、海南、长春、珠海等省市专门制定了规章备案审查的地方性法规,福州、汕头、石家庄、吉林市等城市虽然没有制定专门的地方性法规,但也都在其制定的地方立法条例中专设一章对规章备案审查作出了规定。
从以上省市的立法看,虽然对规章备案审查工作规范的程度详略不一,但就其内容看,都基本上包含了备案的范围和要求、审查程序、审查结果的处理等几个方面,使规章备案审查工作基本上可以做到依法进行。 (二)确立了专门委员会和有关工作机构的规章审查权。
规章审查权是指对备案规章进行实体审查,并提出审查、处理意见的权力。已经开展规章备案审查工作的省市对行使规章审查权的机构的确立大致可以分为三种类型:一是由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负责审查,如四川省、长春市。
二是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都可以进行审查。如陕西省规定有关专门委员会、法制委员会和常委会法制工作机构有权对备案规章进行审查;海南省规定由有关专门委员会对备案规章进行审查,主任会议也可以委托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对备案规章进行审查;珠海市规定法制委员会负责规章审查,常委会有关工作委员会协助审查;福州市规定由法制委员会和常委会有关的工作委员会对备案规章进行审查。
三是由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负责规章的审查,如沈阳市。 (三)确立了主动审查与被动审查相结合的审查机制。人大常委会接受规章备案后,以何种方式进入审查程序,各地做法不尽相同。归纳起来,可分为主动审查和被动审查两种方式,两者的主要区别是启动方式不同。
主动审查是指人大常委会接受备案后,直接由负责审查的有关机构主动启动审查程序的一种审查方式。被动审查是指由于国家机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大常委会提出对规章的审查要求和审查建议,以此来启动审查程序的一种审查方式。
除汕头、石家庄等少数几个地方的人大常委会只规定了被动审查外,陕西、四川、海南、长春、福州、珠海等大部分省市的人大常委会既规定了规章的被动审查,也规定了规章的主动审查,并在审查程序设计上与被动审查相统一,在审查机构、审查方式、审查意见的提出、审查意见的处理等方面做了相同的制度安排。
(四)突出了主任会议在规章审查中的作用。从已开展规章备案审查工作的省市的调查中可以看出,各地均突出了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在规章审查中的作用。一是主任会议有权决定是否向规章制定机关提出书面审查意见。
如四川省人大常委会规定,规章审查机构应将审查情况先向主任会议报告,主任会议听取报告后,再决定是否向规章制定机关提出书面审查意见;陕西省人大常委会规定,规章审查机构先向主任会议提出审查意见和处理意见的报告,由主任会议作出决定。
二是主任会议有权提出撤销规章的议案。如陕西、四川省人大常委会规定,对审查认为规章同上位法相抵触或不适当,而规章制定机关不自行修改或撤销的,主任会议应当提出撤销该规章的议案,提请常委会会议决定。
三是赋予主任会议是否将撤销规章的议案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的决定权。有的地方人大常委会虽然没有规定主任会议有权提出撤销规章的议案,但对审查机构提出的撤销议案,主任会议有权决定是否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如长春市和珠海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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