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索
首页 法律

对于建设单位未出售车位物业服务企业是否可以收取停车服务费?

对于建设单位未出售车位物业服务企业是否可以收取停车服务费?

全部回答

2018-02-18

0 0
    实务中,物业服务企业往往起诉要求建设单位交纳未出售给业主车位的停车服务费,建设单位往往抗辩无相关法律规定由其交纳。对于这一问题,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部制定的于2004年1月1日起执行的《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16条规定:"纳人物业管理范围的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因开发建设单位原因未按时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由开发建设单位全额交纳。
    "2012年1月1日起施行的《山东省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11条,以及2012年8月1日起施行的《济南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第13条对此也有相同的规定。
  上述规定中的"物业",不仅指房屋,也应当包括车位、车库等设施。针对车位的收费,《济南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第20条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共用车库内的车位产权人或承租人应当交纳停车服务费。
    停车服务费包括车库、车位的设施设备运行及维护、保洁、秩序维护、购买公众责任保险等发生的费用。车位未停放车辆空置半年以上的,经车位产权人或车位承租人与物业服务企业确认后,停车服务费按照收费标准的70%收取。
  "因此,对于未出售车位,其产权人为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按照规定向建设单位收取停车服务费。  至于建设单位是否可以按照空置费的标准交纳停车服务费,存在两种不同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16条规定,已经竣工尚未出售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由建设单位全额交纳,该规定中物业服务费应包括停车服务费,因此未出售车位的停车服务费应由建设单位全额交纳。
    第二种观点认为,《济南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第20条规定,车位空置半年以上的,按照70%的标准交纳停车服务费,并未区分业主购买车位或者建设单位未出售车位,且建设单位本身也属于未出售车位的业主,应当与其他业主平等地享有权利,因此对于未出售车位,建设单位可以按照空置费标准交纳停车服务费。
    我们倾向于第二种观点。
  建设单位未出售的车位客观上处于"空置"状态,物业服务企业对"空置"车位的管理维护成本相对较低,因此对于未出售车位,在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没有作出特殊约定的情况下,可以按照空置费的标准交纳停车服务费。

类似问题换一批

热点推荐

热度TOP

相关推荐
加载中...

热点搜索 换一换

法律
法律
民事
离婚
刑事
经济
遗产
工伤
公司法
诈骗
其它
拆迁
个税
股权
举报
举报原因(必选):
取消确定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