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万个问题
85万个问题
不要紧的,找透明胶粘一下就好了,如果公司有认证系统,在自己公司内认证便可
我跟你的情况一样啊,我也是开错了撕了就扔了,怎莫办啊,公司要对我处罚,应该罚多少呢??
根据税务的发票管理办法,发票作废要保存以备税务查验,你这样做无疑是错误的 不过你没有进行过发票管理的培训,所谓不知者无罪,其实追究起来,是老板对发票管理不严,因为发票管理办法还规定,发票要有专人负责管理,所以是老板的失误啊 不过和老板争这个是没有用的,毕竟由于你的失误造成了损失,建议你好好和老板沟通一下,态度好一些,谁让咱是打工的呢,就说不是有意的,是实在不知道,本想搞好卫生,却好心却办坏了,知道了以后保证不会发生了等等,还可以到财务道个歉,争取他们的同情。。。。人心都是肉长的,尽量争取少罚或不罚你吧
最好去税务局问下,之前我公司的情况是登报,然后在报纸上盖公章保存,并罚款,我是房地产公司的,开了50多万,按照她们的条款应该是罚1万元左右的,结果当时的小姑娘没看清楚只罚了100元,哈哈
《税收征管法》第七十二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 有本法规定的税收违法行为,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税务机关可以收缴 其发票或者停止向其发售发票。”这项规定明确了税务机关向从事生产、经营 的纳税人收缴、停售发票的前提条件:(1)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税收征管法》规定的税收违法行为。包 括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违反税务登记、凭证、账簿管理的行为;有违反 纳税申报制度的行为;有违反发票管理制度的行为;有欠缴税款、偷税、抗税、 骗取出口退税、逃避追缴欠税、逃避税务检查等行为;其他违反《税收征管法》 规定的行为。(2) 违法人员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即对税务机关作出的限期改正、催 缴纳款、税收保全、强制执行、罚款等行政处理决定和行政处罚决定不予执 行,或者采取欺骗、隐匿、转移财产甚至暴力威胁等方式阻挠税务机关实施处 理决定的。以上两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税务机关才能向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收缴、停售发票。否则不宜收缴、停售发票。
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符合《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如果不符合《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不管其资金来源,均没有优惠政策,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如果不符合《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又不交企业所得税,纳税人要补交所得税,缴纳滞纳金和罚款。
1.D 2.B
企业从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具有专项用途的不征税财政性资金,符合无偿性、直接取得资产及非政府投入资本的特征,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应作为政府补助处理。根据“政府补助”准则,无论该资金是与收益相关还是与资产相关,在实际收到时都应计入“递延收益”,只有在相关支出实际发生,或形成的资产计算折旧、摊销期间,再从“递延收益”转入当期损益。由于收到的财政性资金可以递延到5年(60个月)内使用,那么在收到该资金时,是否应确认所得税暂时性差异呢?这里要分别不同情况处理: 1、收到的资金在5年(60个月)内全部支出。企业在实际收到该财政性资金时应计入“递延收益”,税法上也不计入收入总额,会计与税法的处理一致;在相关支出实际发生,或形成的资产计算折旧、摊销时,再从“递延收益”转入当期损益,但各年度确认的营业外收入,税法上不计入收入总额,所以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同时相应的支出或折旧、摊销额也不得在税前扣除,因而应相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各年度调增和调减的应纳税所得额相同。所以这种情况下不形成所得税的暂时性差异; 2、收到的资金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或未全部发生支出,又未缴回有关部门,反映在“递延收益”科目中的余额会计上暂不确认收入,税法上应在取得该资金第六年计入收入总额,所以在取得该资金第六年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在实际支出发生,或形成的资产计算折旧、摊销期间会计上确认收入时,相应地调减应纳税所得额。也就是说,在取得该资金的第六年,“递延收益”科目中的财政性资金应全部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未来期间可全额扣除,即其计税基础为0,所以这种情况下会形成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可抵扣暂时性差异金额即为“递延收益”科目在第六年的账面余额,会减少未来“递延收益”计入营业外收入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
营业税直接减免,在免税期你不用计提营业税就是了。
一般情况下,是可以的,要是你担心白跑一趟的话你也可以打个电话到你们税务局咨询下。
一般是罚款50元左右,各地可能不一样,税务机关的权限在10000元以下自己决定,但由于是普通发票,处罚额度要低。
《税收征管法》第21条规定:税务机关是发票的主管机关,负责发票印制、领购、开具、取得、保管、缴销的管理和监督。单位、个人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经-营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应当按照规定开具、使用、取得发票。《税收征管法》第72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本法规定的税收违法行为,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税务机关可以收缴其发票或者停止向其发售发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第五条规定:“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财务和发票管理制度健全的纳税人,发票使用量较大或统一发票式样不能满足经营活动需要的,可以向省以上税务机关申请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有单位名称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2010年第5号)规定:“用票单位申请使用冠名发票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并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二)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三)财务和发票管理制度健全;(四)发票使用量较大或者统一发票式样不能满足经营业务需要。符合规定未选择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以申请印制使用企业冠名发票。”
你好 我现在手里有一套防伪税控开票练习软件 最适合您了 你如果需要 回电 013930753800 张利斌
遗失营业执照、副本或临时营业执照,应向原登记或经营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报告并登记挂失。同时,为了避免由此造成的不良后果,必须在市级报刊上刊登公告声明作废,然后才能补办新的营业执照。
可以,不影响认证抵扣。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重要的部分是密码区。只要密码区没有损坏,可以准确识别。即便单位名称和税号以及产品和金额有模糊,但是能够人工识别的。可以扫描后使用人工矫正功能,手工录入信息。 只有密码区信息是没有规律的,如果看不出来或者损坏,由于猜不出来内容,所以补录自动识别还是人工矫正都无法通过。 所以密码区完好,发票就可以有认证的可能。边边角角掉了,没事的。
假设7月甲某预支差旅费100元,但7月并未拿发票来报销,那么这笔分录: 借:其他应收款/个人 100 贷:现金 100 这样做可以。 假设7月甲某预支差旅费100元,但7月拿来了发票予以报销,那么这笔分录直接做成: 借:营业费用/差旅费 100 贷:现金 100 这样对不对呀?如果把以前的借款票撕毁可以,如果按正常的话应该接着第一个分录做第二个分录 借:借:营业费用/差旅费 100 贷:其他应收款/个人 10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开具发票的单位 和个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不得擅自损毁。损(撕)毁 发票属于未按规定保管发票的行为,未按照规定保管发票的,由税务机关责 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发票撕成了两半,可以用胶水或胶带粘贴起来再使用,没有问题。
只要能认证通过,就没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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