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2万个问题
18万个问题
给员工发放补贴,计入到:"应付福利费"科目. 送礼品应计入"管理费用"的"招待费"中.
1、如果你单位执行了新会计准则 借: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 贷:现金 2、如果你单位还没有执行新会计准则 借:管理费用--福利费(或应付福利费) 贷:现金 3、防暑降温费要与工资合并计算交纳个人所得税。防暑降温费有发放标准,各地标准不一样。
记入制造费用--物料费或其他
管理费用(或销售费用等)-办公费
防暑降温费,应该计入福利费中 发放防暑降温费用没有行业限制,只有作业环境的限制.
中华。会计网校:《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财会[2006]3号) 第二条 职工薪酬,是指企业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而给予各种形式的报酬以及其他相关支出。职工薪酬包括:(一)职工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二)职工福利费;(三)医疗保险费、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四)住房公积金;(五)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六)非货币性福利;(七)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八)其他与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相关的支出。 《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 二、关于工资薪金总额问题《实施条例》第四十、四十一、四十二条所称的“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按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属于国有性质的企业,其工资薪金,不得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超过部分,不得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也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销售费用
员工保险费应计入应付职工薪酬科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二条规定,《实施条例》第四十、四十一、四十二条所称的“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按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属于国有性质的企业,其工资薪金,不得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超过部分,不得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也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2006)》第二条规定,职工薪酬,是指企业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而给予各种形式的报酬以及其他相关支出。职工薪酬包括:(一)职工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二)职工福利费;(三)医疗保险费、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四)住房公积金;(五)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六)非货币性福利;(七)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八)其他与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相关的支出。第四条规定,企业应当在职工为其提供服务的会计期间,将应付的职工薪酬确认为负债,除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外,应当根据职工提供服务的受益对象,分别下列情况处理:(一)应由生产产品、提供劳务负担的职工薪酬,计入产品成本或劳务成本。(二)应由在建工程、无形资产负担的职工薪酬,计入建造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成本。(三)上述(一)和(二)之外的其他职工薪酬,计入当期损益。
职工报销的培训费,课本费应该计人职工教育经费 报销时:借:管理费用 贷:应付职工薪酬-职工教育经费 借:应付职工薪酬-职工教育经费 贷:库存现金 两者都通过应付职工薪酬核算 因为:“工资,奖金,津贴,补贴”、“职工福利”、“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解除职工劳动关系补偿”、"非货币性福利"、"其它与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相关的支出" 等应付职工薪酬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新会计准则规定,筹建期间的费用(除资本性开支外)直接记入“管理费用”科目;如果正常营业后,这些开支计入“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费”科目。
发给员工的生活补贴应计入应付福利费。实物发放进劳保。 计入福利费中核算 借:管理费用-福利费 贷:应付职工薪酬 支付时 借:应付职工薪酬 贷:库存现金或银行存款。 生活补助费是指:由于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给纳税人本人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难。其任职单位按国家规定,从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向 其支付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这里的“生活补助费”与劳动法律法规规定的“经济补偿金”等同。是当时国企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对国企职工的一种特定救济,适用 原规定的领取生活补助费的,不再适用一般规定领取“经济补偿金”。
《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财会[2006]3号) 第二条:职工薪酬,是指企业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而给予各种形式的报酬以及其他相关支出。职工薪酬包括:(一)职工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二)职工福利费;(三)医疗保险费、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四)住房公积金;(五)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六)非货币性福利;(七)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八)其他与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相关的支出。 《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 二、关于工资薪金总额问题《实施条例》第四十、四十一、四十二条所称的“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按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属于国有性质的企业,其工资薪金,不得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超过部分,不得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也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根据上述文件规定,现行的企业会计制度和准则中已不再有“福利费”的科目,贵公司发放给员工通讯费补贴应该计入“应付职工薪酬”中,同时根据国税函[2009]3号的规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如果附合工资的五个条件可以做为工资处理,并在计算允许税前扣除的五费时可以做为基数计算在内。
以补贴形式入账,餐费不入账, 记“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费”核算, 以餐费直接入帐:作为业务招待费核算。 即使在摘要栏内注明是职工的午餐费,同时将就餐的职工姓名及天数和标准详细列明,税务稽查时,也可能会被认定为招待性质的支出。 开餐费,可能被认定为业务招待费。 发补贴,职工福利费。
《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财会[2006]3号) 第二条 职工薪酬,是指企业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而给予各种形式的报酬以及其他相关支出。职工薪酬包括:(一)职工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二)职工福利费;(三)医疗保险费、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四)住房公积金;(五)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六)非货币性福利;(七)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八)其他与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相关的支出。 《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 二、关于工资薪金总额问题《实施条例》第四十、四十一、四十二条所称的“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按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属于国有性质的企业,其工资薪金,不得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超过部分,不得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也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根据上述文件规定,现行的企业会计制度和准则中已不再有“福利费”的科目,贵公司发放给员工通讯费补贴应该计入“应付职工薪酬”中,同时根据国税函[2009]3号的规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如果附合工资的五个条件可以做为工资处理,并在计算允许税前扣除的五费时可以做为基数计算在内
员工午餐费有以下几种入账方式: 以补贴形式入账,餐费不入账, 记“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费”核算, 以餐费直接入帐:作为业务招待费核算。 即使在摘要栏内注明是职工的午餐费,同时将就餐的职工姓名及天数和标准详细列明,税务稽查时,也可能会被认定为招待性质的支出。 开餐费,可能被认定为业务招待费。 发补贴,职工福利费。
一般财务软件的价格都不会很低的,特别是现在的网络版财务软件或者ERP软件,应该作为无形资产处理。
一、其他业务收入是偶然出售或提供不在企业营业范围内的货物和劳务所取得的收入。其与主营业务收入相对应,其他业务收入的业务性质与主营业务收入相同,但业务范围却不同。 二、正因为其他业务收入的业务性质与主营业务收入相同期会计分录也应雷同于主营业务收入: 1、出售货物和提供劳务时收到价款(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借:银行存款(赊账的用“应收账款”科目) 贷:其他业务收入 应缴税费——应缴增值税(销项税款) 2、结转其他业务成本: 借:其他业务成本 贷:原材料
可在“管理费用/公司经费/办公费”项下列支;如果金额较大,在12个月之内摊销,可通过“待摊费用”科目逐月摊销;如果金额很大,需要几年摊销,则可用“长期待摊费用”科目逐月摊销。
二、暗佣(又称发票外佣金),企业根据销售货款总额收取货款后,再另付佣金。 会计分录为: 借:应付帐款(红字) 贷:主营业务收入(红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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