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万个问题
47万个问题
地使用权受让方的税费如下: 1、城镇土地使用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规定,凡在城市、县城、建置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应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规定: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平方米)为计税依据,按一定的税率按年缴纳。 2、印花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属于产权转移书据,以合用中的金额为计税依据,按0.5‰的税率征收印花税。 3、契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土地使用权的转让,以成交价格为计税依据,以3%税率征收契税 第七条 除本条例第六条规定外,纳税人缴纳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需要定期减免的,由县以上地方税务机关批准。 第八条 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期缴纳。缴纳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九条 新征收的土地,依照下列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一)征收的耕地,自批准征收之日起满1年时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 (二)征收的非耕地,自批准征收次月起缴纳土地使用税。 第十条 土地使用税由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土地管理机关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提供土地使用权属资料。 第十一条 土地使用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土地使用税收入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约定有效,因为按税法规定应由出让方交纳的税,经双方协议,可以由受让方交纳,属于委托交纳,属于经济法范畴,有效.
需缴纳
《土地增值税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宣传提纲〉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10号)规定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对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投人资金,将生地变为熟地转让的,计算其增值额时,允许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支付的地价款、缴纳的有关费用,和开发土地所需成本再加计开发成本的20%以及在转让环节缴纳的税金。这样规定,是鼓励投资者将更多的资金投向房地产开发。根据上述规定,国土资源部土地中心统征的集体土地和国有土地,在对其住户拆迁及整理后,把土地分块拍卖俗称土地一级开发,属于缴纳土地增值税的范围。
《个人独资企业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第17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对本企业的财产依法享有所有权,其有关权利可以依法进行转让或继承。 根据上述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者对企业的财产依法享有所有权,投资者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个人独资企业的土地,也就属于投资者的土地。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3条规定,条例第1条所称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以下称应税行为)。但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不包括在内。 前款所称有偿,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参照《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营业税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 (苏地税规〔2011〕3号)第3条规定,对个人独资企业将其名下的房产转移回投资者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根据上述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将土地转移回投资者不属于转让无形资产,不缴纳营业税。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2条规定,条例第2条所称的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是指以出售或者其他方式有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不包括以继承、赠与方式无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以土地使用权投资人股征免土地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琼地税函〔2010〕304号)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法》第2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济实体。由于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因此,个人以其拥有的土地使用权投资成立(或转入)个人独资企业的行为,不属于土地增值税的应税行为,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因此,个人独资企业将土地转给投资者,属于同一投资人内部划转土地,不属于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不缴纳土地增值税。
1--2: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房产,在计算土地增值税的时候扣除的营业税我认为不包含该房产自建行为缴纳的按建筑业征收的营业税,因为它是征对产权转移项目征税,与自建时发生的营业税无关。 3、房开自建行为应该也要交营业税的,因为一般都是承包给建筑公司建,可能大家都没关注房开要不要交。由自用改为出售,这个提法一般是讲非房开企业自建自用,如果由自用改为出售,要交两次(建筑和销售)营业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行为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77号)规定,纳税人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时,只要出具县级(含)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正式文件,无论支付征地补偿费的资金来源是否为政府财政资金,均属于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行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规定,不征收营业税。<br/>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及纳税人代垫拆迁补偿费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520号)第一条规定,国税函〔2008〕277号文件中县级以上(含)地方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正式文件,包括县级以上(含)地方人民政府出具的收回土地使用权文件,以及土地管理部门报经县级以上(含)地方人民政府同意后由该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收回土地使用权文件。<br/><br/>
那要看企业实际的经营业务是什么。如企业既有增值税业务,又有营业税业务,那么该企业即要缴纳增值税,又要缴纳营业税。前提是两种业务应该要开核算,不能分开核算的,税率从高不从低,按增值税税率缴纳税金。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 号)规定:三、关于营业额问题(三)单位和个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时, 因受让方违约而从受让方取得的赔偿金收入,应并入营业额中征收营 业税。销售额或营业额中的价外费用包括了违约金,意味着交易中收到违 约金的销售方或转让方,应该交税。
《土地增值税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宣传提纲〉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10号)规定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对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投入资金,将生地变为熟地转让的,计算其增值额时,允许扣除取得士地使用权时支付的地价款、交纳的有关费用,和开发土地所需成本再加计开发成本的20%以及在转让环节缴纳的税金。这样规定,是鼓励投资者将更多的资金投向房地产开发。 根据上述规定,国土资源部土地中心统征的集体土地和国有土地,在对其住户拆迁及整理后,把土地分块拍卖俗称土地一级开发,属于缴纳土地增值税的范围。
《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 ] 191号)文件规定:(1)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人股,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2)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因此,对于以土地使用权作价人股的投资方不用缴纳营业税,对股权投资再 转让的情况也不用缴纳营业税。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规定,分立是指一家企业(以下称为被分立企业)将部分或全部资产分离转让给现存或新设的企业,被分立企业股东换取分立企业的股权或非股权支付,实现企业的依法分立。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业务问题问答》(青地税函[2009]47号)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分设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对派生方、新设方承受原企业房地产的,不征收土地增值税。派生方、新设方转让房地产时,按照分立前原企业实际支付的土地价款和发生的开发成本、开发费用,按规定计入扣除计算征收土地增值税。 股东将持有的企业股权转让,企业土地、房屋权属不发生转移,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参照上述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依法分立,对派生方、新设方承受原企业房地产的,不征收土地增值税。但转让房地产时,按照分立前原企业实际支付的土地价款和发生的开发成本、开发费用,按规定计入扣除计算征收土地增值税。
具体如下:(1)营业税:对于取得补偿的一方,应依照《关于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行为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 ] 277号)文件规定,纳税人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时,只要出具县级(含)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正式文件,无论支付征地补偿费的资金来源是否为政府财政资金,该行为均属于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行为,按照《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 1993] 149号)规定,不征收营业税。另外,《关于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及纳税人代垫拆迁补偿费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 ]520号)规定:《关于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行为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 ] 277号)中关于县级以上(含)地方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正式文件,包括县级以上(含)地方人民政府出具的收回土地使用权文件,以及土地管理部门报经县级以上(含)地方人民政府同意后由该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收回土地使用权文件。根据上述规定,取得补偿一方,如能出具上述规定中的正式文件,可不缴纳营业税。(2) 土地增值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 1995] 6号)第十一条第四款规定: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搬迁,由纳税人自行转让原房地产的,比照本法规免征土地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9〕210号)规定,为了支持住房制度的改革,对企业、行政事业单位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出售住房的收人,暂免征收营业税。
一、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发生的评估增值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应当对非货币性资产进行资产评估,以评估价作为投资额。但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对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应以投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投资的入账价值。如果涉及补价的,按以下方法确定换入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1.收到补价的,按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应确认的收益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减去补价后的余额,作为初始投资成本;2.支付补价的,按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支付的补价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初始投资成本。税法上,对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交易发生时,应将其分解为按公允价值销售有关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两项经济业务处理,应将非货币性资产的公允价值或评估价超过非货币性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确认当期所得。如果视同公允价值销售的所得数额较大,纳税有困难的,纳税人可以报经税务机关批准,可作为递延所得,在投资交易发生当期及随后不超过5个纳税年度内平均摊销到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中。作为被投资企业可以按资产公允价值作为计税成本,对依法计提的折旧或摊销、结转的成本、费用允许税前扣除。二、清产核资发生的资产评估增值企业按国务院的规定进行清产核资或自行聘请社会中介机构进行的资产评估,在会计上,对评估增值的资产,一方面增加相应的资产价值,另一方面增加企业的资本公积,也就是说,会计上对评估增值部分不确认为企业的收益。按照成本核算的要求,对资产评估增值部分企业可以计提折旧和摊销费用。在税法上:公司对资产评估增值既不属他人的捐赠,也不是企业实现的利润,也不属于《企业所得税条例》规定的应税收入。因此,对企业资产评估增值不应当并入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在折旧、费用的摊销上,纳税人的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投资等各项资产成本的确定应遵循历史成本原则。纳税人发生合并、分立和资本结构调整等改组活动,有关资产隐含的增值或损失在税法上已确认实现的,可按经评估确认后的价值确定有关资产的成本。也就是说,只有在企业改组活动中,企业将非货币性资产视为以公允价值销售和分配两项业务,并按规定计算财产转让所得或损失的情况下,资产的计税成本可以按评估价确认,由此计提折旧费用并允许税前扣除。除此之外,都应当遵照历史成本原则,即依照取得该项资产时的实际成本作为企业所得税的计税成本。三、企业改组发生的资产评估增值根据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合并、兼并、分立一般是按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被合并、分立方入账价值;合并、分立方的资产应当以公允价值作为入账的依据。在企业所得税上,原则上应按公允价值转让、处置资产,计算资产的转让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接受资产方按公允价值作为计税成本。但根据(国税发[2000]118号)第四条(二)款规定:“如果企业整体资产转让交易的接受企业支付的交换额中,除接受企业股权以外的现金、有价证券、其他资产(以下简称“非股权支付额”)不高于所支付的股权的票面价值(或股本的账面价值)20%的,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转让企业可暂不计算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接受企业接受转让企业的资产的成本,须以其在转让企业原账面净值为基础确定,不得按经评估确认的价值调整。”但从2003年1月1日起,对支付现金不高于所支付的股权账面价值20%的,也可以按评估价值入账并可在税前扣除。因为国家税务总局在《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5号)对此重新规定为:“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第四条(二)款规定,转让企业暂不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的整体资产转让改组,接受企业取得的转让企业的资产的成本,可以按评估确认价值确定,不需要进行纳税调整。”国家税务总局之所以如此调整,是因为(国税发[2003]45号)规定:“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合并分立业务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9号)暂不确认资产转让所得的企业整体资产转让、整体资产置换、合并和分立等改组业务中,取得补价或非股权支付额的企业,应将所转让或处置资产中包含的与补价或非股权支付额相对应的增值,确认为当期应纳税所得”。
双方都要交纳土地所得税。不超过50%部分,税率30%;50%-100%部分,税率40%,速算扣除系数5;超过100-200%部分,税率50%,速算扣除系数15;超过200%部分,税率60%,速算扣除系数35。
首先,按照目前的法律法规规定,土地出让的相关税费是这样规定的。一、营业税及附加(出让方):1、按转让价与购置价的差价缴纳5%的营业税。2、按缴纳的营业税缴纳7%的城建税和3%的教育费附加。二、印花税和契税(双方):1、按产权转移书据(合同)所载金额缴纳0.05%的印花税。2、按成交价格(合同)缴纳3%的契税(有的地方是5%)。三、土地增值税(出让方):1、按取得收入减除规定扣除项目金额后的增值额,缴纳土地增值税。2、规定扣除项目: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开发土地的成本、费用;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等。3、税率的确定四档: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的50%的部分,税率为30%;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的50%至100%的,税率为40%;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的100%至200%的,税率为50%;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税率为60%。尽管如此,如果企业间在土地交易合同中约定,出让方应缴纳的土地交易营业税、土地增值税由受让方承担,那么,这个约定仍是有效的。因为,这是双方意思的真实表示,符合民法意思自治的基本原则,也不违背国家和公众利益。如同演出中,演员许多时候在演出合同中约定:所取得的报酬为税后价款,即税款由邀请方承担。
土地增值税纳税界定1、转让的土地其使用权应为国家所有;2、土地使用权及房地产的产权发生了权属的变更;3、转让是有偿的,包括视同取得收入的转让行为。所以先由转让方计征土地增值税,然后要开发商将土地开发后出售商品房时预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由税务部门根据情况在2-4%的范围预征,待该项目结束统一按增值部分的30%-60%汇算。(三年如果没有结束也要汇算)应税增值额=应税收入-规定的扣除项目应纳税款=土地增值额x适用税率-扣除项目金额x速算扣除系数
买受人:交9万元的契税,持有期间还要缴纳土地使用税; 抵押人:交15万元的营业税,交1.05万元的城建税,0.45万元的教育费附加,0.30万元的地方教育附加,交116.54万元土地增值税,扣除前述税款后,不考虑其他费用支出,利润为116.66万元,这个金额还需交企业所得税(税率25%)或者是个人所得税-财产转让所得(税率20%)。
1、 契税在办理土地使用证时缴纳,因为是一次性的,迟交早交出入不大。 2、土地使用税从获取土地时开始算起,土地出让合同中应该明确交地的时间,从理论上说,到了那个时间就进入计税期,如果土地出让部门没有按时履行合同交底的话,可以按合同上的条款追究责任,直至提起诉讼。但实际上,国土部门和地税部门一般都对这种情况进行内部协调,你只要在国土部门出个证明,就可以向地税局要求延期开始计税。
首先,按照目前的法律法规规定,土地出让的相关税费是这样规定的。 一、营业税及附加(出让方): 1、按转让价与购置价的差价缴纳5%的营业税。 2、按缴纳的营业税缴纳7%的城建税和3%的教育费附加。 二、印花税和契税(双方): 1、按产权转移书据(合同)所载金额缴纳0.05%的印花税。 2、按成交价格(合同)缴纳3%的契税(有的地方是5%)。 三、土地增值税(出让方): 1、按取得收入减除规定扣除项目金额后的增值额,缴纳土地增值税。 2、规定扣除项目: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开发土地的成本、费用;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等。 3、税率的确定四档: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的50%的部分,税率为30%;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的50%至100%的,税率为40%;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的100%至200%的,税率为50%;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税率为60%。 尽管如此,如果企业间在土地交易合同中约定,出让方应缴纳的土地交易营业税、土地增值税由受让方承担,那么,这个约定仍是有效的。因为,这是双方意思的真实表示,符合民法意思自治的基本原则,也不违背国家和公众利益。如同演出中,演员许多时候在演出合同中约定:所取得的报酬为税后价款,即税款由邀请方承担。
要看你从事的业务是应当缴纳增值税还是应当缴纳营业税,该两种税种不会同时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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