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是财政局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是1999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38条提出的,“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财政部在2000年5月8日形式颁发《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并于7月1日正式实行。
经过几年的改革实践,中央财政部务会议讨论通过,部长金人庆第26号令公布《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在此之前,全国都是按照财政部1996年颁布的《会计证管理办法》对会计人员进行管理。也就是说,《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是由《会计证》演变而来的。从这一名称变化我们可以看出二点:一是《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具有法律性。凡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持有此证,否则作无证上岗处理,对单位和个人要进行一定数额的经济处罚。如做出纳、会计、总会计师、会计服务、会计主管等会计岗位均需取得此证。二是《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具备岗位准入资格。持有此证的非会计岗位人员,具有从事会计工作的资格,有从事会计工作的基本能力,是一种从事会计工作的“准备”状态,也就是国外称之为的职业岗位准入资格。因此,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包括不在会计岗位上但通过考试取得此证的具有会计专业知识的各类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