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8万个问题
70万个问题
1、可以作为实收资本,也可以只作为借款 2、如果这借款是要还的,建议作为借款,不要作为实收资本。 因为作为实收资本,一个要进行工商登记,一个是不可以抽逃的,既然要归还,那就作为“其他应付款”,按借款来核算好了,如果作为实收资本的,就表示不可以归还,归还的话就是虚假验资了。 另外,所谓“不要超过注册资本50%”这标准是“联企业之间的借款,如果借款人借入的资金超过其注册资本的50%的,其发生的借款利息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个人观点,这是企业向企业的借款,不包括向个人股东的借款。 如果单向个人股东借款,其限制条件是“借款利息不得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利息”
只要是借款,不论是借谁的,除了有限制用途的借款外,都可以按照企业的意愿自由使用。
要是我一定给他转帐支票,现金支票就一个用途企业提现金备用时用。
可以的,没问题。
看你公司借款时怎么做的,如果借款时做其他应付款,归还时就做 借:其他应付款 贷:银行存款 如果借款时做短期借款 借:短期借款 贷:银行存款
把预提的根据原来的会计分录冲销,然后填写正确的会计分录及金额。正确会计分录如下借:短期借款——建行 500000 应付利息 3550 贷:银行存款/库存现金 50355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企业借贷合同借款方逾期不归还借款的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 (1996年9月23日 最高人民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川高法〔1995〕223号《关于企业拆借合同期限届满后借款方不归还本金是否计算逾期利息及如何判决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企业借贷合同违反有关金融法规,属无效合同。对于合同期限届满后,借款方逾期不归还本金,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除应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法(经)发〔1990〕27号《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四条第二项的有关规定判决外,对自双方当事人约定的还款期满之日起,至法院判决确定借款人返还本金期满期间内的利息,应当收缴,该利息按借贷双方原约定的利率计算,如果双方当事人对借款利息未约定,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借款人未按判决确定的期限归还本金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一、(1)如果是个人向公司借款, 借:其他应收款——xx人; 贷:现金; (2)如果是公司向银行借款, 借:银行存款——xx银行; 贷:短期借款(或长期借款)——xx银行; 二、从开始记账入册直到结算的全过程以及其中的环节都叫做账,是指会计进行帐务处理的过程,一般从填制凭证开始到编制报表结束的整个过程·也称会计实务。 三、借款是现代词,是一个专有名词,指的是向银行等金融机构以及其他单位借入的资金。
借款转存就是存款人从银行贷款后存入在借款银行开立的一般存款账户。而借款归还就是说通过一般存款银行对所借款项进行偿还。比如说您在A银行贷款那您就在A银行有一个一般存款账户,银行将这个贷款就打进您的这个账户,供您使用,这就是借款转存。还贷款的时候您就需要将钱存入这个账户进行借款归还。
6.1采购员小张借公司300元,6.5又借公司500元。 借:其他应收款-小张800元 贷:现金800元 月末报账她的报销单据合计金额是580元,剩余的220元暂不归还,留作她的备用金。 借:有关科目580元 贷:其他应收款-小张580元
展开全部 3、借款用于业务工作支出,凭发票报销单据增资临时户资金转入基本户,当然可以归还本公司的贷款啦!不过增资,为何要开临时户呀?不是画蛇添足吗?银行说便于增资资金的管理,若是直接存入基本户,现在自动扣款的项目多,会引起抽资哦,原来如此。长见识了。
这类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因此企业收到时应当借记“银行存款”等,贷记“短期借款”或“长期借款”
股东借款时: 借:其他应收款 贷:银行存款 股东归还借款利息时, 借:银行存款 贷:财务费用-利息收入 股东归还借款时: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收款
企业借贷合同违反有关金融法规,属无效合同。对于合同期限届满后,借款方逾期不归还本金,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除应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法(经)发〔1990〕27号《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四条第二项的有关规定判决外,对自双方当事人约定的还款期满之日起,至法院判决确定借款人返还本金期满期间内的利息,应当收缴,该利息按借贷双方原约定的利率计算,如果双方当事人对借款利息未约定,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借款人未按判决确定的期限归还本金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企业借贷合同违反有关金融法规,属无效合同。所以合同如果约定了利息的,法院可予以收缴归国家。 对于合同期限届满后,借款方逾期不归还本金,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的,
可以作为往来款,直接给股东开收据。 也可以做借款协议,以借款形式,这样做的好处是可以抵掉借款利息部分的所得税,但借款金额超过实收资本的50%部分,不能在税前列支,且利息不能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利率,鉴于你借款金额不大,这样做的意义也不大,所以建议直接做往来简单,也就免了印花税,这样可以直接做往来款,用其他应付款挂账。
短期借款到期时应及时偿还,不论是按期支付利息,还是利息在借款 到期时连同本金一起归还,归还时,按偿付的本金数额,借记“短期借 款”账户,按支付的利息,借记“财务费用”账户,按偿还的本息和,贷 记“银行存款”账户。
股东从本企业借款不需要缴税
不可以。借款是企业与债权人之间的关系,利润分配是企业与所有者之间的关系,尽管这里两者重合了,但,是不同的经济业务,不能混为一谈。这样也不公平。因为你借款不一定是向所有股东按出资额比例借的,但是利润分配是按比例分的,凭什么借给公司钱的股东少拿呢?不过,如果股东没有经营目的,占用公司资金,占用的资金要作为对股东的分配,交纳个人所得税的。
企业向股东借款利息符合税法规定的扣除条件和标准的,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777号)规定:“一、企业向股东或其他与企业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第四十六条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规定的条件,计算企业所得税扣除额。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十九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第二十条规定“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第二十一条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企业向股东借款所支付的利息应取得收款方开具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的合法凭据。
股东分红做的会计分录:计提分红款:借:利润分配-应付股利贷:应付股利结转应付分红款: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贷:利润分配-应付股利付分红款:借:应付股利贷:银行存款/现金分红是股份公司在赢利中每年按股票份额的一定比例支付给投资者的红利。是上市公司对股东的投资回报。分红是将当年的收益,在按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公益金等项目后向股东发放,是股东收益的一种方式。通常股东得到分红后会继续投资该企业达到复利的作用。
问:某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在购置商品房时,由于资金不够,便从本公司借款10万元,一年之后被地税检查人员发现,便要求该股东将这笔借款如实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但该股东一时弄不明白,从本公司借款,今后又不是不还,怎么还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呢?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规定,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作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由此可见,该股东从自己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只要超过一个纳税年度,就必须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借款时,借:银行存款贷:短期借款计提利息,借:应付利息贷:财务费用还款时,借:短期借款财务费用贷:银行存款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规定,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作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由此可见,该股东从自己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只要超过一个纳税年度,就必须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借:(借款时的科目,如短期借款\其他应付款等)--某公司 100000.00 贷:银行存款 --某开户银行 100000.00 可以看书!!
借:其他应收款 贷:银行存款
加载中...
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