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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综合性能检测主要依据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汽车综合性能检测主要依据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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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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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路交通安全法) 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本条例。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协调机制,组织有关部门对城市建设项目进行交通影响评价,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确定管理目标,制定实施方案。
                 第二章 车辆和驾驶人                 第一节 机动车 第十五条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由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实施。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标准对机动车进行检验,对检验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实行资格管理和计量认证管理,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设备进行检定,对执行国家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由国务院公安部门会同国务院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规定。
       第十六条 机动车应当从注册登记之日起,按照下列期限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一)营运载客汽车5年以内每年检验1次;超过5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   (二)载货汽车和大型、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10年以内每年检验1次;超过10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   (三)小型、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6年以内每2年检验1次;超过6年的,每年检验1次;超过15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   (四)摩托车4年以内每2年检验1次;超过4年的,每年检验1次;   (五)拖拉机和其他机动车每年检验1次。
       营运机动车在规定检验期限内经安全技术检验合格的,不再重复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第十七条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进行安全技术检验时,机动车行驶证记载的登记内容与该机动车的有关情况不符,或者未按照规定提供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的,不予通过检验。
  

2019-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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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路交通安全法) 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本条例。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协调机制,组织有关部门对城市建设项目进行交通影响评价,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确定管理目标,制定实施方案。
                 第二章 车辆和驾驶人                第一节 机动车 第十五条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由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实施。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标准对机动车进行检验,对检验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实行资格管理和计量认证管理,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设备进行检定,对执行国家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由国务院公安部门会同国务院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规定。
      第十六条 机动车应当从注册登记之日起,按照下列期限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一)营运载客汽车5年以内每年检验1次;超过5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  (二)载货汽车和大型、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10年以内每年检验1次;超过10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  (三)小型、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6年以内每2年检验1次;超过6年的,每年检验1次;超过15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  (四)摩托车4年以内每2年检验1次;超过4年的,每年检验1次;  (五)拖拉机和其他机动车每年检验1次。
      营运机动车在规定检验期限内经安全技术检验合格的,不再重复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第十七条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进行安全技术检验时,机动车行驶证记载的登记内容与该机动车的有关情况不符,或者未按照规定提供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的,不予通过检验。
  

2019-02-24

312 0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路交通安全法) 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本条例。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协调机制,组织有关部门对城市建设项目进行交通影响评价,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确定管理目标,制定实施方案。
                 第二章 车辆和驾驶人                 第一节 机动车 第十五条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由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实施。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标准对机动车进行检验,对检验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实行资格管理和计量认证管理,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设备进行检定,对执行国家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由国务院公安部门会同国务院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规定。
       第十六条 机动车应当从注册登记之日起,按照下列期限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一)营运载客汽车5年以内每年检验1次;超过5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   (二)载货汽车和大型、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10年以内每年检验1次;超过10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   (三)小型、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6年以内每2年检验1次;超过6年的,每年检验1次;超过15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   (四)摩托车4年以内每2年检验1次;超过4年的,每年检验1次;   (五)拖拉机和其他机动车每年检验1次。
       营运机动车在规定检验期限内经安全技术检验合格的,不再重复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第十七条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进行安全技术检验时,机动车行驶证记载的登记内容与该机动车的有关情况不符,或者未按照规定提供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的,不予通过检验。
  

2019-02-24

296 0

这个就是啊,http://www.cqvip.com/qk/86981X/199104/8931677.html

2019-02-24

310 0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路交通安全法) 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本条例。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协调机制,组织有关部门对城市建设项目进行交通影响评价,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确定管理目标,制定实施方案。
                 第二章 车辆和驾驶人                 第一节 机动车 第十五条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由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实施。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标准对机动车进行检验,对检验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实行资格管理和计量认证管理,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设备进行检定,对执行国家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由国务院公安部门会同国务院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规定。
       第十六条 机动车应当从注册登记之日起,按照下列期限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一)营运载客汽车5年以内每年检验1次;超过5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   (二)载货汽车和大型、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10年以内每年检验1次;超过10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   (三)小型、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6年以内每2年检验1次;超过6年的,每年检验1次;超过15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   (四)摩托车4年以内每2年检验1次;超过4年的,每年检验1次;   (五)拖拉机和其他机动车每年检验1次。
       营运机动车在规定检验期限内经安全技术检验合格的,不再重复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第十七条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进行安全技术检验时,机动车行驶证记载的登记内容与该机动车的有关情况不符,或者未按照规定提供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的,不予通过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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