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广夏事件当事人如何判决?
经过长达两年时间的调查审理,1996年7月,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做终局裁决:认定银广夏三家中方股东“采取了一系列不正当的手段,使申请人丧失了合营者的法律地位”,并在既未知会外方合营者又未召开董事会的情况下,单方面以合资公司的名义委托深圳经济特区会计师事务所所进行的验资报告是无效的。 依据密苏尔公司(香港登宝山公司的"继任者")出具的原始出资发票单据,仲裁庭认定登宝山公司实际出资160万美金。最终,仲裁庭一致裁决三家中方股东应赔偿密苏尔公司实际投资损失160万美元。
银广夏三股东不服判决,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 随即,中国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决定对此案重新仲裁。1...全部
经过长达两年时间的调查审理,1996年7月,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做终局裁决:认定银广夏三家中方股东“采取了一系列不正当的手段,使申请人丧失了合营者的法律地位”,并在既未知会外方合营者又未召开董事会的情况下,单方面以合资公司的名义委托深圳经济特区会计师事务所所进行的验资报告是无效的。
依据密苏尔公司(香港登宝山公司的"继任者")出具的原始出资发票单据,仲裁庭认定登宝山公司实际出资160万美金。最终,仲裁庭一致裁决三家中方股东应赔偿密苏尔公司实际投资损失160万美元。
银广夏三股东不服判决,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
随即,中国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决定对此案重新仲裁。1998年6月,仲裁庭再次做出裁决,维持原来的裁决意见不变。
银广夏三股东依然十分强硬。随后,合资公司中方两股东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对仲裁裁决不予执行的申请。
1998年12月,深圳市中院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后,认为其申请理由均不成立,依法裁定驳回不予执行的申请。
1999年2月,深圳市中院做出民事裁定,依法驳回合资公司另一中方股东对仲裁裁决不予执行的请求。
2000年2月,合资公司中方三家股东再次联合向北京市二中院提出撤销仲裁裁决的要求。同样,二中院依法驳回。
令人不解的是,公司所涉如此重大的诉讼事项,遍查银广夏所有的公告与中报、年报,不见只言片语。
无法执行的裁决
两份裁决书、三份法律裁定书均为终审裁定,香港密苏尔本以为长达7年的纠纷已告结束,但事情接下来的发展却更加令人意想不到。
由于银广夏三家中股东拒绝履行国际仲裁裁决和我国法院的终审裁定,拒不赔偿香港密苏尔,2000年10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查封并冻结了三家中方股东,即深圳广夏文化实业总公司、宁夏伊斯兰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与深圳兴庆电子公司所持的共计1000万股银广夏(0557)法人股。
但执行工作却突然到此为止了。由于密苏尔公司为印尼华侨出资所办,中国侨联为密苏尔公司的郑淑铃提供了法律援助。侨界全国人大代表朱添华将此事反映到有关部门。在给予朱添华的答复中,该部门称“经审查认为,该仲裁裁决应当依法不予执行,现已函告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监督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照办”。
记者在采访中获知,此部门名称为“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办”。
在此期间,银广夏现任第一大股东深圳广夏文化实业有限公司、第四大股东深圳兴庆电子公司与上市公司银广夏(广夏(银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在宁夏自治区银川市联合上演了一出“自己告自己”的诉讼闹剧。
2000年5月,深圳广夏文化实业有限公司与深圳兴庆电子公司以合资纠纷为名向宁夏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银广夏,密苏尔公司则被作为第三人被同时告上法庭。令人感到迷惑乃至滑稽的是,除第三人密苏尔公司外,两名原告与被告的法定代表人都是同一人:即现任上市公司的董事长张吉生。
之所以要“自己告自己”,银川中院的判决让人一目了然--法院确认上市公司在1991年2月前已向密苏尔公司支付设备保证金96万美元,因而裁定密苏尔公司返还原告设备保证金96万美元及利息。
作为第三人的密苏尔不仅成了实际的被告人,而且银广夏利用被告方的转移,再次将密苏尔置于不利的地位。
密苏尔公司自然不能接受这样荒唐的审判,随后上诉。2000年9月,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做出终审裁定,撤销银川市中院的判决,发回重审。宁夏高院指出:“原审法院没有理顺本案的法律关系,忽视了诉讼主体资格的审查。
原审法院违反法定程序,认定事实不清,判决有误。”。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