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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19条,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登记确有错误怎么理解?

这个证据是不是仅限于法院、仲裁机构等国家机构出具的判决书上写的登记错误?还是包括利害关系人出具的登记程序错误或者登记内容与事实不符的证据?比如登记机构自己的应诉答辩状承认没有“不动产登记薄”,算不算登记错误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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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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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规定个人理解是,利害关系人向登记机关提出证据证明登记内容与事实不符,登记机关自行更正,实践中这类更正通常并非重要的内容,如权利人的更正,这个规定并非是指依据判决或裁定进行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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