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2006年8月20日将人打伤,对方属于轻微伤害.对方于2007年9月15日到法院起诉,法院接收,当庭未判.并于2008年1月20日将判决书邮寄给我父亲,我有事,不在家,后因春节忘记,过了上诉期.民事纠纷过了时效能不能起诉,法院能否接收,如法院的判决是否有效.
你好:
1、“民事纠纷过了时效能不能起诉,法院能否接收”:民事纠纷即使过了时效,起诉时法院也会受理【不是法院能否接收、而是能否受理】,在受理后查明无中止、中断、延长的事由后,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3条:“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受理后查明无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2、关于你的案例:
(1)虽然你是“2006年8月20日将人打伤,对方于2007年9月15日到法院起诉”,不一定就是超过了诉讼时效,如果他是在治疗结束后才起诉或是有其他情况,有可能还在时效期间内。
(2)即使是已经过了诉讼时效,就像北方狼兄说的,你在诉讼时没提出异议,法院继续审理也是正确的。
(3)“法院当庭未判”符合法律规定,程序没有错误:可以当庭宣判、也可以审理后定期宣判。
请看《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庭宣判的,应当在十日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 ”
(4)“法院的判决是否有效”:综上,法院可以受理、审理时你没提出时效问题、法院在审理中的程序没有错误:法院的判决是有效的。
(5)你“有事,不在家,后因春节忘记”而耽误了上诉期间,不能构成期间耽误的正当事由、不能申请顺延上诉期限,因此未能上诉,不影响判决生效。 《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六条:“ 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十日内,可以申请顺延期限,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
你这个案子判决已经生效,你应该执行,如果你拒不执行,后果可能是被拘留或是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得不偿失的。
3、如果你认为判决确实有错误,可以采用的救济途径有:
(1)向该法院的同级检察院请求、由该法院的上一级检察院提起抗诉。
(2)向该法院或其上一级法院申请再审。
要注意的是:向检察院申请抗诉没有期限,但向法院申请再审:要求在判决生效后2年内。
(3)但是:希望你在申请再审之前,请你自己对照一下下面的法条,看是否达到了再审的条件,如果不具备以下情形,建议你还是执行判决吧:申请再审也没把握将案子翻过来的话,白花费用还要费时费神: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 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七)违反法律规定,管辖错误的;(八)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九)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十)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十一)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十二)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十三)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对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情形,或者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
将人打伤的赔偿,属于人身损害赔偿,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其诉讼时效为一年。
但超过诉讼时效后法院不是不能受理,而是在被告当事人对提出时效异议后,法院不能支持原告的诉讼法请求。
如果在开庭审理时,你没有就诉讼时效问题提出异议,法院则在审理中不考虑时效问题。如果是这样,法院的判决就是正确的。 在判决书生效后,你就只能执行了。
如果在开庭审理时,你就诉讼时效问题提出了异议,法院没有采纳,那么,这一判决就是错误的,你应当在收到判决书十五日内向二审法院提出上诉。
如果到期你没有上诉,则在判决书生效,你也就只能执行了。
判决书邮寄给你父亲,你有事, 不在家, 因春节忘记等都属于你自己的主观原因,不能影响判决的生效。
如果法院确实是差错了,你现在的补救措施还有两个:
一是向检察院申请,由检察院提出抗;
二是直接向法院申诉,请求再审。
但申诉不影响执行。
这两个方式都应该在二年内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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