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为什么它是“法规”而不是“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二十四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1994年5月12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江泽民
1994年5月12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94修正)
(1986年9月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
会议通过,根据1994年5月1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全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二十四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1994年5月12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江泽民
1994年5月12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94修正)
(1986年9月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
会议通过,根据1994年5月1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
管理处罚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七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第八条 下列事项只能制定法律:
(一)国家主权的事项;
(二)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产生、组织和职权;
(三)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
(四)犯罪和刑罚;
(五)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
(六)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
(七)民事基本制度;
(八)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税收、海关、金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
(九)诉讼和仲裁制度;
(十)必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通过的法律由国家主席签署主席令予以公布。
从以上《治安管理条例》的制定和颁布情况,即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由国家主席签署颁布的过程来看,以及结合《条例》所规定的内容是涉及“(五)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按立法法的规定,涉及此内容的应制定法律,该《条例》应属于法律。
提问者问,为什么该《条例》是“法规”,而不是“法律”?
我想问,该“条例”是“法规”,不是“法律”的观点来自何方,有何法律依据?我的理解是,该“条例”是“法规”而非“法律”的观点,应该是学说中的学者观点,当然,从该《条例》的名称来看,似乎属于“法规”,而非“法律”。
我的另外的理解是,此矛盾的出现,存在两种情况,第一,该“条例”应该是法律,但其名字不规范。第二,该“条例”是“法规”不是“法律”,该〈条例〉出现在〈立法法〉(2000年颁布)之前,因此出现该“条例”地位与“立法法”的规定不一致的情况。
两种可能,你选哪一种呢?
呵呵呵,这个问题其实问得很好,有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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