团购游过程中,导游安排大量时间购物合法吗?
我国《旅游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设立旅行社,招徕、组织、 接待旅游者,为其提供旅游服务,应当具备必要的条件,并且取得 旅游主管部门的许可,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 第二十九条规定:“旅行社以互联网形式经营旅行社业务的,除符合 法律、法规规定外,其网站首页应当载明旅行社的名称、法定代表人、 许可证编号和业务经营范围,以及原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投 诉电话。 ”旅行社实行“许可证经营”制度,需要相应的资质,获得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业务经营许可证”以及工商部门颁发的 “营业执照”,方可经营旅游业务。而本案中的旅行社根本不具有合 法的经营许可证,就开展了相应的业务,应当承担...全部
我国《旅游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设立旅行社,招徕、组织、 接待旅游者,为其提供旅游服务,应当具备必要的条件,并且取得 旅游主管部门的许可,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 第二十九条规定:“旅行社以互联网形式经营旅行社业务的,除符合 法律、法规规定外,其网站首页应当载明旅行社的名称、法定代表人、 许可证编号和业务经营范围,以及原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投 诉电话。
”旅行社实行“许可证经营”制度,需要相应的资质,获得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业务经营许可证”以及工商部门颁发的 “营业执照”,方可经营旅游业务。而本案中的旅行社根本不具有合 法的经营许可证,就开展了相应的业务,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八条设立旅行社,招徠、组织、接待旅游者,为其提 供旅游服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取得旅游主管部门的许可,依法 办理工商登记:(一) 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二) 有必要的营业设施;(三) 有符合规定的注册资本;(四) 有必要的经营管理人员和导游;(五)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旅行社以互联网形式经营旅行社业务的,除符合法律、 法规规定外,其网站首页应当栽明旅行社的名称、法定代表人、许可证 编号和业务经营范围,以及原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投诉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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