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53年证的土地可以买卖吗?
1953年土地改革时取得《土地房屋所有权证》,由于1962年9月27日颁布的《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改变了农村土地(宅基地)的所有权性质,实行了农村土地公有化,个人不能再享有土地所有权,该证记载的土地所有权也自然失效。 因此,个人持有土改时颁发的《土地房屋所有权证》不作为确权的依据,不具法律效力。
1953年土地改革时取得《土地房屋所有权证》,由于1962年9月27日颁布的《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改变了农村土地(宅基地)的所有权性质,实行了农村土地公有化,个人不能再享有土地所有权,该证记载的土地所有权也自然失效。
因此,个人持有土改时颁发的《土地房屋所有权证》不作为确权的依据,不具法律效力。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