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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什么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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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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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某日,A公共汽车到站后,遇违规行驶的B出租车,A 车司机躲避不及,两车相撞。受伤人员包括:A车乘客甲,因到站 后,已下车,被避让B车的A车撞伤;正准备上A车的乘客乙,一 脚已经踏上A车,因A车突然启动,被甩出车外受伤;A车内乘客 丙,因A车与B车相撞受伤;B车乘客丁,在两车相撞过程中被甩出 B车受伤Q A车和B车都已经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A 车投保公司为平安保险公司,B车投保公司为太平洋保险公司。
    甲、 乙、丙、丁四人可分别要求哪一个公司承担保险责任,进行赔偿?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即《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17条中规定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依据《机动车交 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3条规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 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 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 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又 称之为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两者区别仅在于前者是在国务 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中使用的名称,后者系在《道路交通安全法》中 使用的名称,其实质应当是一样的。
  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 险中,通常涉及如下几个概念: (1) 投保人。即交纳保险费的人。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 险条例》第42条第(一)项规定,投保人,是指与保险公司订立机 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 的机动车的所有人、管理人。
  第2条第1款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 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依照《中华 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 保险。  第4条第2款规定,对未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的机动车,机动车管理部门不得予以登记,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 构不得予以检验。
   (2) 被保险人。只有被保险人驾驶车辆发生的交通事故,保险 公司才会承担赔偿责任,对于被保险人以外的人驾驶车辆发生交通 事故,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  被保险人,依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 任强制保险条例》第42条第(二)项规定,是指投保人及其允许的 合法驾驶人。
  合法驾驶人,依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 例》第22条第1款的规定,指的是驾驶人应具有驾驶资格,不得醉 酒驾驶,不涉嫌犯罪(即经过投保人允许,不是盗抢机动车),并非 故意制造交通事故。  对于非法驾驶人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的 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仅在机动车交通事 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 偿。
   (3) 保险公司,又称之为承保人、保险人,即承担保险责任的 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5条规定,中资保险公 司经保监会批准,可以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  为 了保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的实行,保监会有权要求 保险公司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
  因此,外资保险 公司不得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4) 第三者,受害人。第三者,指的是投保人和保险人之外的 第三人,是保险的保障对象,是指被保险机动车致害的交通事故受 害人。  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3条的规定, 作为保障对象的第三者或者受害人,并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本车人 员、被保险人。
  限定受害人范围,一是因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 制保险作为一种责任保险,以被保险人对第三方依法应负的民事赔 偿责任为保险标的。二是因为2004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 运输条例》要求从事客运服务的承运人必须投保承运人责任险,乘 客的人身财产损害可以依法得到赔偿。
     注意区别,被保险机动车本车人员,即被保险机动车上乘客, 如遇本车与另一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受伤,属于对方机动车投保 的保险公司的保险责任;在正常情况下,本车乘客受伤,属于承运 人责任险的赔偿范围;但是如果乘客下车后,与本车发生交通事故 受伤,则此时其已经脱离了本车人员的范畴,应当属于本车机动车 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障范围;同时,如果在上下车过程中,因 承运关系仍然存在,因此仍属于承运人责任险的赔偿范围。
     (5) 保险责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中的保险责任是 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 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时,保险人需承担的责任。
  这说明, 该保险责任是一种无责任赔偿义务,其范围要大于无过错赔偿,即 无论被保险机动车在交通事故中是否有赔偿责任,保险公司都需要 赔偿,而且保险责任同时包括第三者(即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 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在案例中,(1)甲同时属于A、B两车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 强制保险中的第三者,可以要求平安保险公司和太平洋保险公司承 担保险责任。因为甲已经下车,不再是A车的乘客,属于A车投保 的保障范围;同时事故原因系A车躲避B车造成,A车和B车需同 时对甲受伤负责。
  因此甲受伤属于B车投保公司太平洋公司的保障 范围。  (2)乙可以要求A车投保承运人责任险的保险公司承担赔偿 责任,同时亦可以向太平洋保险公司要求承担赔偿责任。乙虽然正 在上车,但是已经和A车形成了承运关系,属于A车的乘客,即A 车本车人员,受到承运人责任险的保障。
  但对于B车而言,乙是第 三者,属于B车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障范围,因此, 太平洋保险公司需对乙受伤承担保险责任。  (3)丙是A车内乘客,是 A车的自己人,B车的第三者。
  因此,丙和乙一样既属于A车投保承 运人责任险的保障范围,也属于B车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 的保障范围。(4) 丁属于B车投保承运人责任险的责任范围,同时可 以要求平安保险公司基于A车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承担保 险责任。
    注意,在本案例中,由于是两车相撞共同造成事故,虽然A 车可能在事故中并无过错,但是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 平安保险公司承担保脸责任不是以A车有责任为前提的,其承担的 是无过错责任。
  因此平安保险公司需对丁受伤承担保险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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