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不签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怎么办请教:
虽然《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一)劳动合同期满的。”但由于并没有规定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到期后,不再与劳动者续签劳动合同时,需要履行提前告知义务,而如果用人单位不予提前告知,极易出现这些员工不签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并拒绝在合同到期日那天办理相应手续的情况。
因此,建议用人单位至少提前10-15天明确通知不再与这些员工续签劳动合同,既能够使劳动者有思想准备,也留出了足够的交接工作的时间。
由于是企业不再与劳动者续签劳动合同,属于《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全部
虽然《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一)劳动合同期满的。”但由于并没有规定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到期后,不再与劳动者续签劳动合同时,需要履行提前告知义务,而如果用人单位不予提前告知,极易出现这些员工不签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并拒绝在合同到期日那天办理相应手续的情况。
因此,建议用人单位至少提前10-15天明确通知不再与这些员工续签劳动合同,既能够使劳动者有思想准备,也留出了足够的交接工作的时间。
由于是企业不再与劳动者续签劳动合同,属于《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况,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
同时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
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的规定办理。
本条中用人单位的义务(在本例中尤为重要)为: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直接送达职工本人;本人不在的,交其同住成年亲属签收。
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邮寄送达,以挂号查询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在受送达职工下落不明,或者用上述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况下,可以公告送达,即张贴公告或通过报刊等新闻媒介通知(通常情况下为登报通知)。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十五日,即视为送达。能用直接送达或邮寄送达而未用,直接采用公告送达方式送达,视为无效。且应根据《失业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还应当告知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并将失业人员名单自终止劳动关系之日起七日内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
同时,应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如果劳动者不提供转移去向,单位应自劳动者离职十五日内,按国家规定将其档案转移至其户口所在地有关部门。凡是依法应由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在劳动合同终止时用人单位应当负责全部缴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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