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的诊断应该向谁告知?
告知义务应当向具有决定能力的被告知对象履行。在医疗行为中,决定能力
是指能够理解检查、治疗程序,权衡其利弊得失,并对医务人员提供的选择做出判 断,理解所采取行动的后果及意义,并能够根据这种知识和运用这些能力做出决 定。
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民事主体据以独立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以自己的行为取得 民事权利或承担民事义务的法律资格。 该被告知对象既可以是患者本人,也可以 是患者的法定代理人(监护人)或委托代理人或能够推知患者授权决定的有关 人员。
具体而言,分为三种情况。(1)患者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情况。当患者 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且具有完全意思能力时,决定权应由其本人行使。患者虽 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但由于疾病而处于昏迷状态或患严重脑震荡等类似重大 疾病而不具有意思表示能力的,医疗机构应向患者的监护人或委托人及推定具有 委托意思的陪同人员履行告知义务,并在获取监护入同意之后采取相关诊疗措施。
(2)患者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情况。当患者为限制行为能力人时,能够认知 和理解其自身疾病的患者,决定权应由患者本人的行使。对于不能够认知和理解 自身疾病的患者,如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等,医务人员的诊疗行为必须获得患者监 护人的同意,同时医务人员还应该与患者的监护人进行配合向患者本人进行告知 诊疗情况。
当然,这一告知应结合患者的病情和患者的具体状况予以确定。
(3)患者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情况。此时,医疗机构应向患者的法定代理人履 行告知义务,并在获得其同意的情况下进行治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