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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教因医疗行为造成的人身损害的追溯时效。

请教因医疗行为造成的人身损害的追溯时效。 记得因是自发现之日或应当发现之日开始计算吧。 可是应当发现之日怎么界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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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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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法通则》第136条规定“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4种情形下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1988年4月2日)第168条“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伤害明显的,从受伤害之日起算;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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