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女双方签定了离婚协议,并在民政局备案盖章。现女方认为协议很不公平,因为签订协议前男方手写了一份承诺书,大致意思为离婚不离家,一年为双方婚姻考察期,若一年内没有特殊情况则一年后复婚,现男方反悔不予复婚。当时的离婚协议如下:一、男女双方自愿离婚。二、位于**********的房子,是夫妻双方向银行贷款购买,合同价284104元,****年*月*日首付房款57104元,每月按揭1450元,离婚后仍由双方共同分担还贷(男方每月付700元),房产权归女方所有,日后房子所属的费用双方共同分担,待孩子成年后,房产过户于孩子名下(注:这套房不在夫妻双方工作的城市)三、现住房归男方所有(房内所有家具、家电归男方所有),夫妻双方的婚生子***(现12岁)归男方抚养,由女方每月给付抚养费(包括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600元,在每月4日前付清,直到孩子完成高中阶段教育止。
高中阶段后的有关费用双方日后协商解决。四、****年*月*日夫妻双方与男方兄长共同买出租车及营运证付了128500元,离婚后归男方所有,包括每月盈利的钱,日后重新买车或卖车与女方无关,男方兄长所欠2万元归男方。五、双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有四万元投入股市中,现股市钱归男方。
如以上情况,现女方应该如何做才能保障自己的权益呢?在协议中的第二条情况,房产证是两个人的名字,能否变更成女方一人的名字呢?如果变更,这套房能否出售,因为按签订协议,女方连住的地方都没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