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1分配山林后,再成立的家庭(农村户口)是否能够享有山林的权利。如果享有应该是怎样调整?
以“林业三定”为主要举措的集体林权制度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集体林权制度在曲折中不断发展,总体上经历了五个阶段:一是土改时期分山林到户;二是农业合作化时期的山林入社阶段;三是人民公社时期山林集体所有统一经营时期,前三阶段在土地政策沿革皆有提及;四是改革开放初期林业“三定”阶段;五是目前我们正在进行全面深化阶段。 1、林业“三定”1981年可以说是我国集体林权史上具有重要意义的一年,从2月16日至3月7日召开全国林业会议,讨论林业问题,3月8日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保护森林、发展林业若干问题的决定》[中发(1981)12号],明确提出了保护森林发展林业的方针政策,提出当前林业调整和今后...全部
以“林业三定”为主要举措的集体林权制度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集体林权制度在曲折中不断发展,总体上经历了五个阶段:一是土改时期分山林到户;二是农业合作化时期的山林入社阶段;三是人民公社时期山林集体所有统一经营时期,前三阶段在土地政策沿革皆有提及;四是改革开放初期林业“三定”阶段;五是目前我们正在进行全面深化阶段。
1、林业“三定”1981年可以说是我国集体林权史上具有重要意义的一年,从2月16日至3月7日召开全国林业会议,讨论林业问题,3月8日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保护森林、发展林业若干问题的决定》[中发(1981)12号],明确提出了保护森林发展林业的方针政策,提出当前林业调整和今后林业发展的战略任务,在稳定山权林权,落实林业生产责任制这一部份中提出了:①稳定山权林权,即国家集体所有的山林树木或个人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以及其他单位部门的林木,凡权属清楚的即应予承认,由县或县以上人民政府颁发林权证,保障所有权不变。
而且要求在82年春以前完成林权争议,由政府组织协商解决,协商无效法院裁决,纠纷未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砍伐有争议的林木,违者依法惩处。②划定自留山。根据群众需要,划给社员自留山(或荒山荒滩),由社员植树种草,长期使用。
划自留山的面积及法,由省规定,社员房前屋后、自留山和生产队指定的其他地方种植的树木,永远归社员个人所有。③确定林业生产责任制。国营林场和社队都要按中央《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农业生产责任制的几个问题的通知》精神,结合林业生产的特点,认真落实林业生产责任制。
要根据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切实把责任、报酬、整体利益和个人利益紧密联系起来。社队集体企业应当推广专业承包,联产计酬责任制,可以包到组、包到户、包到劳力。造林营林成果,实行合理计酬,超产奖励和收益比例分成。
具体法因地制宜。81年7月4日,国发(1981)61号转发林业部《关于稳定山权林权落实林业生产责任制情况简报》的通知明确必须抓紧抓落实林业三定工作。我县于1981年6月22日县委政府以中共习水县委文件习发(81)16号《关于开展林业“三定”工作的意见》进行安排部署,并在同年夏季全面开展,要求做到“山有主、主有权、权有责、责有利”。
采取A、①划清林权,确定林界,有争议的上山指界,协调明确,然后现场指导登记造册。凡土改时的国有林,解放后按各个时期政策规定归国有的森林、非人工抚育林及土改时权属未定的森林均属国有。土改时期明确的机动林(后称为乡有林),现应明确为公有林,属公社所有。
目前权属不明的各种名胜古迹风景林(树),应视规模大小,明确为国有林或公有林。凡合作社时入社和各个时期按政策划定的大队林、生产队林属大队、生产队集体所有。②集体山林基本上按人多夺管、人少少管、就近管理的原则,划给各户社员管理。
田土坎中的和责任地中的零星树木、经济林木采取随田土走的法到户管理,落实管护责任。③明确和划定自留山:历来就有自留山的社队,维持自留山,每户一般三至五亩,多的也可适当多划,同时造册、发证。B、审查清册、填发三证,检查验收。
以生产队为单位填写的山林所有权证、自留山使用证、责任山管护证三证发放清册要召开生产队户主会议进行审查校对,大队审查签字报公社管委会审核批准。然后填写三证,召开社员大会,由社员签章领取,强调一个月内完成。
但调整生产队规模时集体山林的划分,有争议的按分土地的原则确定,原是二个以上生产队合队的,现在又分队,可在原生产队的基础上划分山权,如按合队后砍伐多少程度不同的综合平衡,适当调整协商解决,此前已划分好的林权的应予承认,不再变动。
生产队集体原有天然林应以四固定为基础合理划分权属;对新造林,按谁造谁有,多投工多分,或按划分土地原则确认,已协商好的予以承认。凡迁进迁出户的自留山,迁出外公社的,自留山不予保留,按现有林木折价交集体后集体补偿;迁进户有条件的生产队可适当划分荒山、残次林作自留山;全家农转非的自留山,按现有林木折价由集体补偿;五保户去世后,自留山收归集体。
划清两个界限:一是划清所有制和责任制的界限,使群众弄清林业三定是坚持生产资料公有制,贯彻按劳分配原则,落实林业生产责任制,而绝不是重新分配集体山林,更不是搞老业还家。二是要划清自留山与责任山的界限,自留山地权属集体、林木归个人所有;而责任林的地权林权属集体,责任户只有管护责任,绝不是户有户砍。
六不准:一不准要田土改山,搞老业还家;二不准把国有林划为集体责任和社员自留山;三不准把集体林砍光分荒山;四不准把集体山所有的林树(残次林、灌木林除外)划作自留山;五不准把成林树木折价分掉;六不准有意制造林权纠纷和乘机乱砍乱伐。
2、进一步完善林权制度:2003年6月,中共中央国务院以中发(2003)9号《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开展深化林权体制改革。 (1)进一步完善林业产权制度。这是调动社会各方面造林积极性,促进林业更好更快发展的重要基础。
要依法严格保护林权所有者的财产权,维护其合法权益。对权属明确并已核发林权证的,要切实维护林权证的法律效力;对权属明确尚未核发林权证的,要尽快核发;对权属不清或有争议的,要抓紧明晰或调处,并尽快核发权属证明。
退耕土地还林后,要依法及时相关手续。 已经划定的自留山,由农户长期无偿使用,不得强行收回。自留山上的林木,一律归农户所有。对目前仍未造林绿化的,要采取措施限期绿化。 分包到户的责任山,要保持承包关系稳定。
上一轮承包到期后,原承包做法基本合理的,可直接续包;原承包做法经依法认定明显不合理的,可在完善有关做法的基础上继续承包。新一轮的承包,都要签定书面承包合同,承包期限按有关法律规定执行。对已经续签承包合同,但不到法定承包期限的,经履行有关手续,可延长至法定期限。
农户不愿意继续承包的,可交回集体经济组织另行处置。 对目前仍由集体统一经营管理的山林,要区别对待,分类指导,积极探索有效的经营形式。凡群众比较满意、经营状况良好的股份合作林场、联林场等,要继续保持经营形式的稳定,并不断完善。
对其他集中连片的有林地,可采取"分股不分山、分利不分林"的形式,将产权逐步明晰到个人。对零星分散的有林地,可将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合理作价后,转让给个人经营。对宜林荒山荒地,可直接采取分包到户、招标、拍卖等形式确定经营主体,也可以由集体统一组织开发后,再以适当方式确定经营主体;对造林难度大的宜林荒山荒地,可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将一定期限的使用权无偿转让给有能力的单位或个人开发经营,但必须限期绿化。
不管采取哪种形式,都要经过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民主决策,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成员享有优先经营权。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