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捐赠人对其捐赠的慈善项目可冠名纪念吗?

捐赠人对其捐赠的慈善项目可冠名纪念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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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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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慈善法第九十条规定:“经受益人同意,捐赠人对其捐 赠的慈善项目可以冠名纪念,法律法规规定需要批准的, 从其规定。”根据这一规定,只要经过受益人同意,捐赠人可以对 其捐赠的慈善项目冠名纪念,但法律法规规定需要批准的,要履行审批手续。
  比如,公益事业捐赠法第十四条规定: “捐赠人对于捐赠的公益事业工程项目可以留名纪念;捐赠 人单独捐赠的工程项目或者主要由捐赠人出资兴建的工程 项目,可以由捐赠人提出工程项目的名称,报县级以上人 民政府批准。
    ”《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第 二款规定:“民办学校可以依法以捐赠者的姓名、名称命名 学校的校舍或者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捐赠者对 民办学校发展做出特殊贡献的,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民办 学校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条件批准,其 他民办学校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 或者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条件批准, 可以以捐赠者的姓名或者名称作为学校校名。
    ”在我国慈善捐赠过程中,捐赠者获得冠名权现象比较 常见。比如香港企业家田家炳投资数亿建立田家炳基金会, 20多年来,共在上百所学校捐建教学楼,许多教学楼都以 田家炳先生名义冠名;香港企业家邵逸夫以“邵氏基金 会”的名义捐赠大量资金支持内地教育事业,目前几乎有 名的高校都建有逸夫楼、逸夫体育馆等以邵逸夫命名的教 学设施;等等。
    通过捐赠冠名,冠名者可以提高社会知名 度和美誉度,彰显自身的人格价值,并内化为丰厚的无形 资产。而被冠名方则由此获得了有力的资金支持,可以推 进自身事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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