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守约方主张房屋差价损失时如何处理?

房屋买卖合同解除后,守约方主张房屋差价损失时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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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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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出卖人违约导致实际履行在法律上或事实上已成为不可能,或履行 费用过高,实际履行已不必要时,应当保护守约方的合法权益。此时,买受人选 择解除合同并非出于自愿,而是由于出卖人的过错不得不解除合同。
  比如,在 “一房两卖”的情况下,因房价大幅上涨,出卖人已将房屋另售他人并已合法过 户,而未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已付房款数额较小的情形下,则即便根据《最髙人民 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 九条的规定,判令出卖人加倍赔偿,亦不足以弥补买受人可能需要支付因房价 上涨所增加的购房成本。
    因此,对买受人进行履行利益即房屋差价的赔偿,才 能取得遏制及惩罚违约行为、维护交易秩序的效果。 那么房屋差价一般该如何计算呢?在司法实践中,一般通过专业机构的评 估,评估出诉争房屋在签订合同后某一个时间点的价值,并用该价值减去合同 约定价值,得出的差额就是房屋差价损失,评估的时间点即为评估基准日。
    基 准日的选择直接影响了差价损失的计算,一般有几个时间点可作为选择:评估 之日、购房者实际再次购买房屋之日、购房者明确知道无法继续履行合同之曰、 购房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一房二卖”之日。
  实践中,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予 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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