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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征用土地补偿费用应承担哪些责任?

贪污、挪用征用土地补偿费用应承担哪些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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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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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土地承包法》第59条规定,对于违反土地管理法规,贪污、挪用土地征用补偿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关于贪污罪。《刑法》第382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由于征地补偿属于公共财产,所以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征地补偿费的,就构成了贪污罪。  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征地补偿费用管理,属于《刑法》第93条规定的“其他依照 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协助人民政府依法从事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工作时,可以成为贪污罪的主体。
   根据《刑法》第383条规定,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有以下处罚:(1)个人贪污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没收财产。
    (2)个人贪污数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3)个人贪污数额在5 000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处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7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个人贪污数额在5 000元以上不满1 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4)个人贪污数额不满5 000元,情节较重的,处 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关于挪用公款罪。《刑法》第384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
      由于征地补偿费属于公共财产,因此,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征地补偿费归个人使用,就构成挪用公款罪。根据《刑法》第384条的规定,对挪用公款罪,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
  挪用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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