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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人不能作为遗嘱的见证人?

哪些人不能作为遗嘱的见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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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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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订立遗嘱之所以要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其根本目的就在于保证遗嘱内 容的真实性,防止他人擅自伪造、篡改、销毁遗嘱人所立的遗嘱。因此,合格的见证 人就显得十分重要。根据《继承法》第18条的规定,下列人员不得作为遗嘱见 证人: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前者不能辨认自己行为,不能 以自己名义参加民事活动并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义务。后者则是其民事行为能力 受到限制,二者均不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参与订立遗嘱这类较复杂的民事 活动;如果他们在场,其见证不具有法律效力。
   (2)继承人、受遗赠人。继承人、受遗赠人不能作为见证人的原因不在于其是 否有民事行为能力,而在于他们与遗嘱有直接利害关系,有可能影响遗嘱人自愿表 达其内心意志,再者他们的证明难以保持客观性和真实性。
      因此,法律明确规定继 承人、受遗赠人不得作为遗嘱见证人。 (3)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 人,由于利益关系的影响,难以保证其证明的客观性、真实性,所以这些人也不能做 遗嘱见证人。
  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债权人、债务人,共同经营的 合伙人,也应当视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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