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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因工死亡职工供养的亲属有哪些?

请问因工死亡职工供养的亲属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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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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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第2条规定所称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 是指该职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本规定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其 中,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包括遗腹子女;本规定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 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本规定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 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上条规定的人员,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可按规定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1)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2)工亡职工配偶 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3)工亡职工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 岁的;(4)工亡职工子女未满18周岁的;(5)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 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的;(6)工亡职工子女已经死亡或完全丧 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的;(7)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 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
     领取抚恤金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抚恤金待遇:(1)年满18周岁且 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2)就业或参军的;(3)工亡职工配偶再婚的;(4)被他人 或组织收养的;(5)死亡的。
   领取抚恤金的人员,在被判刑收监执行期间,停止享受抚恤金待遇。刑满释放 仍符合领取抚恤金资格的,按规定的标准享受抚恤金。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享 受抚恤金待遇的资格,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 属的劳动能力鉴定,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 员会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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