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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法关于行政赔偿程序与刑事赔偿程序的修改有哪些共同点?

国家赔偿法关于行政赔偿程序与刑事赔偿程序的修改有哪些共同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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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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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赔偿法关于行政赔偿程序与刑事赔偿程序的修改有以下共同点: (1)都取消了确认前置程序。即只要有本法规定的赔偿情形的,赔偿义务机关就应当赔偿。 (2)完善了赔偿办理程序。
  都要求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决定,应当充分听取赔偿请求人的意见,并可以与赔偿请求人就赔偿方式、赔偿项目和赔偿数额进行协商。  赔偿义务机关决定赔偿的,应当制作赔偿决定书,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送达赔偿请求人。
  赔偿义务机关决定不予赔偿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书面通知赔偿请求人,并说明不予赔偿的理由。 (3)都明确了双方的举证义务。在行政赔偿程序中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提供证据。
    赔偿义务机关采取行政拘留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期间,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赔偿义务机关的行为与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的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赔偿义务机关应当提供证据。
  在刑事赔偿程序中,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处理赔偿请求,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提供证据。  被羁押人在羁押期间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赔偿义务机关的行为与被羁押人的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赔偿义务机关应当提供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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