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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擅自设立分支机构如何处理?

分公司擅自设立分支机构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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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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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支机构(分公司),是指企业法人投资设立的、有固定经营场所、以自己名义直接对外从事经营活动的、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其隶属企业法人承担的经济组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中分支机构含义界定的答复》(工商企字[1997]第222号))。
    据此,让人对分公司能否承担法律责任产生疑问。实际上,凡是企业出现问题,都去处罚法人,往往成本太高,也不现实。因此,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企业法人的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能否作为行政案件当事人的请示的答复》(工商[1997]第174号)认为,企业法人设立的分支机构,可以作为行政处罚案件的当事人。
    但是,分公司能够承担责任,并不是说,分公司独立承担责任。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认定违法主体有关问题的答复》(工商企字[1999]第233号文)认为,企业法人设立的经济组织可以作为行政处罚案件的当事人,当该经济组织不能完全承担有关行政责任时,应由其所隶属的企业法人承担。
    因此,对分公司违反上述规定设立分支机构的行为,应按照无照经营的有关规定对分公司予以处罚(《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没有对分公司进行处罚的规定),分公司不能完全承担有关行政责任的,应由设立该分公司的公司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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