划拨土地又来出租该如何处理?RT
划拨土地又来出租该如何处理?
划拨的土地又用来出租的,必须向当地政府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以出租所获得的收益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否则,土地管理部门有权没收其非法收入,并根据情节处以罚款。 如果该宗地上有建筑物或其他附着物需要出租,那么遵循地随房走的原则,可以持土地使用证向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相关法规摘抄:
1、国务院《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第44条 划拨土地使用权,除本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的情况外,不得转让、出租、抵押。
第45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其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可...全部
划拨土地又来出租该如何处理?
划拨的土地又用来出租的,必须向当地政府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以出租所获得的收益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否则,土地管理部门有权没收其非法收入,并根据情节处以罚款。
如果该宗地上有建筑物或其他附着物需要出租,那么遵循地随房走的原则,可以持土地使用证向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相关法规摘抄:
1、国务院《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第44条 划拨土地使用权,除本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的情况外,不得转让、出租、抵押。
第45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其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可以转让、出租、抵押: (一)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二)领有国有土地使用证; (三)具有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合法的产权证明; (四)依照本条例第二章的规定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当地市、县人民政府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以转让、出租、抵押所获收益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转让、出租、抵押前款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分别依照本条例第三章、第四章和第五章的规定办理。
第46条 对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出租、抵押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应当没收其非法收入,并根据情节处以罚款。
2、国家土地局《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
第5条 未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并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土地使用者,不得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
第6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其土地使用权可以转让、出租、抵押: (一)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二)领有国有土地使用证; (三)具有合法的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产权证明; (四)依照《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当地市、县人民政府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以转让、出租、抵押所获收益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第11条 转让、抵押土地使用权,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随之转让、抵押;转让、抵押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转让、抵押。但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作为动产转让的除外。
出租土地使用权,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使用权随之出租;出租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使用权,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出租。
第12条 土地使用者需要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的,必须持国有土地使用证以及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产权证明等合法证件,向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第15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行为的双方当事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规定,签订土地使用权转让、租赁、抵押合同。
第16条 土地使用者应当在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后六十日内,向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到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登记手续。
第17条 双方当事人应当在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登记手续后十五日内,到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登记手续。 办理登记手续,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文件、材料: (一)国有土地使用证; (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三)土地使用权转让、租赁、抵押合同; (四)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提交的其他证明文件、材料。
第21条 土地使用权出租后,承租人不得新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需要建造临时性建筑物、构筑物的,必须征得出租人同意,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土地使用权出租后,承租人需要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内容的,必须征得出租人同意,并按规定的审批权限经土地管理部门和城市规划部门批准,依照《条例》和本办法规定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办理土地登记手续。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