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劳动合同后又签服务期协议的,
以上海市为例,根据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实施〈上海市劳动合同 条例〉若干问题的通知( 二)》,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期限之外又约定了 服务期的,在实践中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1)服务期短于劳动合同期限。 由于双方已经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必备 的劳动合同期限条款,该条款对双方均有约束力。用人单位在为劳动者提供某种 特殊待遇后与其签订关于服务期合同,并不影响双方原来劳动合同的履行。如果 该期限短于劳动合同期限,应当视为被劳动合同期限吸收。 服务期期间辞职需要承担违约金,超出服务期仍在合同期则只要提前三十天就无需支付违约金。(2) 服务期长于合同期限。劳动部《 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全部
以上海市为例,根据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实施〈上海市劳动合同 条例〉若干问题的通知( 二)》,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期限之外又约定了 服务期的,在实践中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1)服务期短于劳动合同期限。
由于双方已经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必备 的劳动合同期限条款,该条款对双方均有约束力。用人单位在为劳动者提供某种 特殊待遇后与其签订关于服务期合同,并不影响双方原来劳动合同的履行。如果 该期限短于劳动合同期限,应当视为被劳动合同期限吸收。
服务期期间辞职需要承担违约金,超出服务期仍在合同期则只要提前三十天就无需支付违约金。(2) 服务期长于合同期限。劳动部《 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承认当事人在劳动合同中有关工作岗位、劳动报酬等内容可在协商一致的基 础上通过签订专项协议来规定。
专项协议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具有与劳动合同 同等的约束力。劳动合同中的服务期条款,或因单位提供培训、特殊福利而约定 的服务期,可视为劳动合同中的专项条款或专项协议,只要内容与法律、法规不 相冲突,应当认定是合法有效。
服务期的约定可视为双方对合同期限的延长,劳 动合同顺延至服务期满。如果用人单位不提供工作岗位,视为放弃对剩余服务期 的权利,劳动关系终止;如果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3) 对服务期没有特别约定。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处理 依据问题的复函》规定:“用人单位出资对职工进行各类技术培训,职工提出与 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如果在试用期内,则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该项培 训费用。
如果试用期满,在合同期内,则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劳动者支付该项培训 费用;没约定服务期的,按劳动合同等分出资金额,以职工已履行的合同期限递 减支付。”因此,如果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特殊培训或特殊福利待遇的,但对 服务期限没有特别约定的,劳动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时,应按比例支付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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