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 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 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 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
工资;
(二) 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 作。
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
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 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
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 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 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 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
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