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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是否能担任国家行政机关的 职务?

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是否能担任国家行政机关的 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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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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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六十五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中,应当有适当名额的少数民族代表。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并有权罢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扩展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规定:第五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
  它的常设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十八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    第一百一十六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或者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2016-0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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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四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 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如果担任上 述职务,必须向常务委员会辞去常务委员会的职务。”由此可 见,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能担任国家行政机关的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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