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报信属于国家秘密吗?
《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规定》第42条明确规定,举报材料是在检 察工作中产生的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和最高人 民检察院有关保密规定办理。因此,举报信属于国家秘密。检察机 关在举报工作中必须严格保密制度,做好保密工作,严禁泄密。 我国刑法第398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 法的规定,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 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此,对泄露举报信的责任人,无论是故意还是过失,只要情节严重 的,都要追究其刑事责任。 无论是向检察机关投递的举报信,还是向纪检检查机关投递的 举报信,都属于国家机密...全部
《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规定》第42条明确规定,举报材料是在检 察工作中产生的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和最高人 民检察院有关保密规定办理。因此,举报信属于国家秘密。检察机 关在举报工作中必须严格保密制度,做好保密工作,严禁泄密。
我国刑法第398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 法的规定,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 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此,对泄露举报信的责任人,无论是故意还是过失,只要情节严重 的,都要追究其刑事责任。
无论是向检察机关投递的举报信,还是向纪检检查机关投递的 举报信,都属于国家机密。凡泄密情节严重的,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 任。报载,原广东省阳山县纪委纪检员榻某因泄露群众举报信内容, 阳山县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依法判处榻某有期徒刑 2年。
案件经过是:1998年6月间,中共清远市纪委在办案过程中发 现阳山县小江镇有占用挪用人口迁移资金问题,建议阳山县对负有 领导责任的该镇原党委书记钱某立案检查。同年9月2日,阳山县 纪委对钱某立案检查,并指派纪检干部榻某等两人进行调査。
同月 15曰,阳山县纪委收到清远市纪委信访室转来的两封分别署名“阳 山县人发武装起义游击队员黄绸”和“阳山县小江镇一群老师”的检 举、揭发钱某在小江镇任职期间侵吞扶贫款和造假支付小江中心25 万元发票问题的举报信。
但搨某违反国家保密法规,将举报信内容 透露给钱某,结果导致同月29日钱某指使他人雇凶将举报人黄绸殴 打成重伤,造成7级残疾。因此,阳山县中级人民法院依据刑法,以 榻某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
检察机关十分重视举报信的保密工作。明确规定由举报中心统 一受理、管理举报信,主要就是加强对举报信的保密。对违反保密规 定,泄露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等情况,将举报材料和举 报人的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给被举报单位和被举报人的泄密人员, 要受到严肃处理。
《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规定》明确规定要根据情节和后果给予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检察人员 纪律处分条例(试行)》第41条明确规定,泄露国家秘密、检察工作 秘密,或者为案件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和亲友打探案情、通风报信的, 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 除处分。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