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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选举权的普遍原则?

什么是选举权的普遍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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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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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选举权的普遍原则,是指一个国家内享有选举权的公民的 选举理论与选举原则 广泛程度,即公民取得选举权的条件只要求为本国公民、已经成 年、享有政治权利,除此以外,没有其他任何限制。
  也就是说,凡 是成年的本国公民,只要没有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都具有选举 资格,享有选举权。  选举权普遍原则的对称是选举权的限制原 则。限制选举权是指取得选举权的条件要求多于普遍选举权原 则,除必须为本国公民、已经成年、享有政治权利三个条件外,还 有民族、种族、性别、财产状况、教育程度、有无住所、居住期限等 限制。
   在各种限制条件中,有关财产的限制规定最为突出。   性别限制也是历史上限制选举权的主要表现形式之一。选 举制度确立后的一段相当长的时期里,妇女并不享有任何选举 权利,直到19世纪末,一些欧洲移民建立的国家和地区才开始 给予妇女以选举权利。
   种族限制是另一限制选举权的表现。美国在建国初期,各 州曾普遍规定只有拥有一定财产或纳税的白人成年男子才享有 选举权利。   我国宪法规定,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国家 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Q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 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上述 规定从根本上决定了我国人民必然享有广泛的选举权。宪法第 34条和选举法第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18周岁的公 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 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依照法律被剥夺 政治权利的人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根据这一规定,公民只 要依法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到选举日为止年满18周岁, 享有政治权利,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这一规定充分体现了我 国公民享有选举权的广泛程度。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公民政治权利的重要内容根据我国 刑法规定,剥夺政治权利包括剥夺下列权利:(1)选举权和被选 举权;(2)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3)担 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4)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 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因此,选举法明确规定依法被剥夺 政治权利的人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除此之外,1983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了 《关于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的若干规定》,对公 民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问题作出了进一步明确的规定。
  具 体内容是:第一,精神病患者不能行使选举权利的,经选举委员 会确认,不行使选举权利。  精神病患者本身享有选举权和被选 举权,但由于其患病失去了行为能力,丧失了行使政治权利的能 力,因此,经选举委员会确认确实无法行使选举权利后,暂不行 使其选举权利。
  第二,因反革命案(现为“危害国家安全罪”)或 者其他严重刑事犯罪案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的人,经 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在被羁押期间停止行使选举权 利。  第三,下列人员准予行使选举权利: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 管制而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 判,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没有决定停止行使选举权利的;正 在取保候审或者被监视居住的;正在被劳动教养的;正在受拘留 处罚的。
  以上所列人员参加选举,由选举委员会和执行监禁、羁 押、拘留或者劳动教养的机关共同决定,可以在流动票箱投票, 或者委托有选举权的亲属或者其他选民代为投票。  被判处拘 役、受拘留处罚或者被劳动教养的人也可以在选举日回原选区 参加选举。
   可见,在我国,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停止行使选举权的 人,只占人口的极少数,这充分说明我国选举权的普遍性。选举 权的普遍性原则的规定,保证了绝大多数的公民依法享有选举 权和被选举权,切实参与国家管理。
    以普遍选举产生的国家政 权机关,具有人民性和代表性,从制度上保证了国家政权机关组 成人员能够真正代表人民的利益,接受人民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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