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因高层领导内部调岗等原因,造成以前年度的薪酬未在当年兑现,本年度一次兑现了 2010年、2011年两年未兑现的薪酬。因为2010 年度、2011年度未计提相关费用,故将兑现的薪酬计人了本年度的管理费 用中。
这部分是否可以作为当年的工资薪金支出在税前扣除? 企业因高层领导内部调岗等原因,造成以前年度的薪酬未在当年兑现,本年度一次兑现了 2010年、2011年两年未兑现的薪酬,根据权责 发生制原则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 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中“六”的规定,在有足够证据证明其归属年度的情况下,可以作为对企业以前年度实际发生 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 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
在同时符合以下两种前提下,上述工资薪金支出可以在2012年度所得 税前扣除:(1)排除人为调节利润因素;(2)如属于国有企业,其2010年、2011年度效益工资总额,在考虑兑现以前年度薪酬之后,是否超标, 若未超标,即可。